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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3500元,还1万元,黄世仁也没他这么黑”
来源:瓦房店检察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252次 更新时间:2025/3/1 13:32:30

隋某向陈某某借款4000元

并约定了高额利息

扣除“砍头息”后实际到手3500元

一年半后,隋某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

陈某某多次上门辱骂、恐吓

隋某夫妇二人在逼迫下

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借据……


“借3500元,还1万元,黄世仁也没他这么黑。”“你们明明没向他借那么多钱,为什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同意与他达成调解协议?”“他是当地出了名的狠人,我们被他威胁恐吓过好几次,害怕了,法官问同不同意调解,他同意,我们哪敢不同意?”


他就是陈某某,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检察院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挖出的一起“套路贷”虚假诉讼案的当事人。经过层层深入调查,揭开虚假诉讼真相,宽甸县检察院依法提请丹东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法院于日前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疑似“职业放贷人”的他

引起检察官注意



2024年2月,结合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领域虚假诉讼案件的普遍特点,借助自行搭建的单方虚假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大数据监督模型,宽甸县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在对近十年来县法院审结的近万件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进行筛查时发现,陈某某等7人疑似为“职业放贷人”,涉及案件500余件。通过与本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被告人名单进行比对后,检察官确认陈某某为恶势力首要分子、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随即调取了陈某某提起的所有民事诉讼案件卷宗、相关执行案件卷宗以及刑事侦查卷宗。


经查,陈某某近10年来在宽甸县法院共提起民事诉讼80余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诉讼70余件,买卖合同纠纷诉讼7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诉讼3件,有的与同一被告有多起借贷纠纷、有的与同一被告既有买卖合同纠纷又有借贷纠纷,多种法律关系交织,案情异常复杂。


承办检察官对陈某某提起的70余件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进行列表分析后发现,相关案件存在诸多疑点——首先,撤诉率和调解率畸高,超过案件总数的70%,其余判决结案的大多为缺席判决;其次,在法院调解结案的部分案件中,陈某某只要求借款人偿还一半借款,主动放弃其余借款。经统计,陈某某在调解中主动放弃的借款有20余万元,是急于回笼资金还是另有隐情?再次,多数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借据上的借款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但都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未予采信;最后,陈某某作为某信息部的经营者,无论出借金额大小,资金发放和收回皆以现金方式交付,似乎想刻意隐藏什么。



深入调查核实

揭开“套路贷”虚假诉讼真相



针对上述情况,宽甸县检察院立即报请丹东市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组成办案组,在刑事检察部门的协助下对陈某某关联案件展开调查。办案组以陈某某在刑事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在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陈述为基础,向十余名民事诉讼被告逐一核实。虽然陈某某已被判刑羁押,但很多受害人因忌惮受到打击报复,不愿提及受害经历,调查核实工作一度停滞。


经办案组分析研判,最终确定以4名受害最严重的人员为突破口,通过耐心劝导打消他们的顾虑,进而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最后,4名受害人详细讲述了自己如何“被套路”“被起诉”以及“被执行”的全过程,承办检察官内心的谜团随着证据链的逐步完善被慢慢解开。


经查,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某信息部为依托,长期从事高利放贷活动,在宽甸地区大肆开展“套路贷”业务。一旦借款人无力支付高额利息,陈某某便以辱骂、恐吓、殴打甚至非法拘禁等手段诱使或迫使受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砍头息”、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最后通过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攫取非法利益,隋某夫妇便是其中的受害者之一。


2015年底,隋某着急用钱,分两次共向陈某某借款4000元并约定了高额利息,扣除“砍头息”后隋某实际到手3500元。一年半后,因隋某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陈某某多次上门辱骂、恐吓,隋某夫妇二人在陈某某的逼迫下出具了一张1万元的借据替换了原来的借据。不久后,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隋某夫妇偿还借款1万元。迫于陈某某的淫威,隋某夫妇在法院审理阶段同意与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在一年内分期偿还陈某某1万元。


检察机关通过深入追查发现,其余十余名受害人的遭遇与隋某相似,均落入陈某某的“套路贷”陷阱难以脱身,有的受害人被迫出具的借据金额甚至是原始借款的10倍以上,有的在陈某某催债的过程中遭到殴打或者短时间拘禁,财产被非法占有的同时身心也备受折磨。



讨回公道,法网恢恢终不漏



宽甸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以单方欺诈、胁迫方式捏造借款事实,伪造借款凭证,提起民事诉讼,获得了生效的民事调解书,部分案件陈某某已经申请执行。其行为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更严重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陈某某提起的十件民间借贷诉讼系列案件应认定为民事虚假诉讼。宽甸县检察院据此提请丹东市检察院抗诉,丹东市检察院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并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丹东市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指令宽甸县法院再审。


陈某某“套路贷”民间借贷系列案件系通过单方欺诈、胁迫方式虚增借款金额提起诉讼,不属于传统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也不是纯“无中生有”的典型虚假诉讼,为此,检法两部门围绕对案件的认定进行了多次探讨。


2024年9月,宽甸县法院经审委会讨论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日前,拿到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后,隋某的脸上露出了难以掩饰的笑容,他握着检察官的手激动地说:“我的噩梦终于彻底结束了,真的太感谢你们了。”


至此,陈某某“套路贷”系列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终于落下帷幕。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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