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大连市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大连市商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大连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大连市支持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二条 支持举办高品质展览项目
(一)支持标准
1.重点产业经贸类展会: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经贸类展会,展期3天(含)以上的且实际展览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后不少于500个标准展位的,在专业场馆内举办的,一个标准展位给予800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非专业展馆举办的,一个标准展位给予200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室外举办的,展览面积1万平以上的,每平方米给予4元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一般产业经贸类展会:对展期3天(含)以上的且实际展览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后不少于300个标准展位的,在场馆内举办的,一个标准展位给予200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室外举办的,展览面积1万平以上的,每平方米给予2元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消费类展会:对在专业场馆内举办的,展期3天(含)以上的且实际展览面积折算成标准展位后不少于500个标准展位的消费类展会,一个标准展位给予200元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经贸类展会”指以促进贸易成交、技术交流、经济合作、项目投资、服务推广等为主要目标、以专业观众为主要对象的展会;
2.“重点产业经贸类展会”指市商务局会同相关产业部门按照“择优扶强”原则确定报请市政府或市委同意的,展期、展览面积符合条件的,产业类别符合《大连市展产融合培育工程清单》(包括:智能装备制造、高端轴承、先进轨道交通装备、汽车、精细化工、清洁能源、新型材料、纺织服装、医疗健康、物流、金融、文化创意、旅游、信息服务、海洋技术、海事服务、海洋渔业、现代农业等)的经贸类展会。“择优扶强”原则包括项目规模、对我市产业经济发展方向的推动作用、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培育发展潜力、国际组织/国家级商协会/行业领袖/学术权威(如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等)等高端要素的参与度等。
3.“一般产业经贸类展会”指除“重点产业经贸类展会”以外的经贸类展会;
4.“消费类展会”指面向社会大众、以产品现场售卖为主的展会;
5.“专业场馆”包括大连世界博览广场、大连国际会议中心、大连自贸区国际会展中心,将依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6.“实际展览面积”不包括餐饮区、办公区、仓储区,以及与展会主题不符的展览面积;
7.“标准展位”指9㎡(3m*3m)国际标准展位;
8.项目申报主体须为展会项目主办单位或实际承办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9.同一主体一年举办多届同类题材展会的,只补助其中一届。
第三条 支持会议项目做优做强
(一)支持标准
在我市举办的会期2天及以上、住宿1夜及以上的,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会议(论坛)给予支持,500人至1000人(含)的给予10万元支持,1000人以上至2000人(含)的给予30万元支持,2000人以上的给予50万元支持。对于国际性会议、专家型会议、国家级会议的支持标准在上述支持标准基础上再上浮20%。
(二)申报条件
1.国际型会议:与会人员来自3个(含)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或境外参会人数不少于10%的会议;
2.专家型会议:两位及以上中国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称号科学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参加的会议;
3.国家级会议:国家级学会、国家级商协会或研究会、中央直属企业举办的会议;
4.申报主体须为会议项目主办单位或实际承办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5.互为配套同期举办的展览与会议项目,如果均符合相应申报条件,可分别申报。
第四条 支持会展业国际化建设
(一)支持标准
在我市举办的,对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对取得国际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项目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以及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会展机构的我市会展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二)申报条件
1.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展览项目和国际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项目申报主体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组织,且获得认证的项目在我市举办。
2.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以及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国际会展机构的申报主体为在我市注册的会展企业。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大连市促进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结果、使用安全、绩效管理和资金监管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确定扶持资金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及资金申报、审核,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拨付资金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根据市商务局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预算管理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会展项目须为市场化商业项目。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举办或出资的展览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不包括学校、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单位、文化艺术单位、影视传媒单位等)举办或出资的会议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
第七条 本政策内部各条款之间及本政策与国家、省市其他同类政策存在重叠、交叉、不一致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已获得市本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专项资金。
第八条 市商务局每年1月在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受理前一年度的资金申报。
第九条 申报主体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市商务局提交会展项目计划表,于项目实施前不少于5日,向市商务局提请现场核准。展会结束后30日内,申报主体向市商务局提交展会总结。
第十条 一个项目只能由一个主体负责申报。如果多个主体申报同一会展项目的,以签署场地协议的主体为申报主体。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存在失信惩戒、重大违法违规、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或发布散播不当言论,或严重扰乱会展市场秩序的会展项目,不予支持。
第五章 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市商务局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复核,将确认后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后,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向市财政局提出经费申请。
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至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六章 绩效评价及监督
第十三条 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大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大财绩〔2020〕956号)等文件规定,市商务局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资金下达环节、商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及其资金分配环节,存在违规安排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申报企业与第三方机构及相关专家,存在隐瞒事实真相、串通作弊、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企业(机构)申报资格(被委托资格),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法律责任,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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