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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经营主体服务条例》明年3月起实施 |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598次 更新时间:2024/12/13 12:52:12 |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谢锦宜)12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大连市经营主体服务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大连市经营主体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同志对《条例》亮点进行解读。
据介绍,《条例》共37条,围绕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全链条发展需要,以推进经营主体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为重点,对政务服务事项高效办理、加强经营主体公共服务和要素保障以及完善政策保障和监督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了经营主体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的总体要求。《条例》第五条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规范,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订并公布本部门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容缺受理、投诉受理等内容,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政务服务办理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条例》强化了对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供给。《条例》第八条对经营主体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结时限,通过联审联办、数据共享等方式提升注销登记审查效率以及注销登记即时办结的情形作出规定。《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将供水、供气、供电等事项纳入经营主体开办环节同步办理,并逐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印章同步发放。
《条例》强化了对经营主体的公共服务和要素保障。《条例》第十九条根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本市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对制定产业引导政策,支持引导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石油化工、软件和信息服务等产业发展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对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通信等的监测预警保障服务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推动水、电、气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标准化、透明化,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条例》还细化了对经营主体的政策保障和经营主体服务的监督机制。为保障广大经营主体有效参与政策制定,保护和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完善涉及经营主体的政策信息公开发布制度,编制免申即享优惠政策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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