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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官网 点击数:776次 更新时间:2024/12/6 12:31:06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对在连布局的国家实验室(基地),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对获批组建的辽宁实验室,第一年安排1亿元启动资金支持,之后年度,根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任务、上年度考核、资金使用及建设发展情况,给予每年最高1亿元的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对获批组建的大连实验室,第一年安排500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之后年度,根据实验室的年度工作任务、上年度考核、资金使用及建设发展情况,给予每年最高5000万元的补助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对新获批组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大学科技园等14类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5.在市委科技委统筹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对获批3年以上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每年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补助,且3年内不重复进行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

6.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前三年实际研发投入不超过30%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实际研发投入额不超过30%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支持基础研究和“卡脖子”技术攻关

7.实施科技创新基金计划项目,对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资金,对科技惠民、软科学研究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对市级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采取事后补助支持方式,按照项目研发经费投入额不超过3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9.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采取“事前与事后相结合”的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按照项目实际自筹研发费用支出不超过30%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0.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国拨经费到账并由承担单位实际使用金额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英歌石科学城创新团队开展研发和技术创新,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且与企业研发合作的,按照国拨经费到账并由承担单位实际使用金额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023年以来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本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支持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11.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认定当年研发费用投入总量给予分档支持。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助。2023年度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大连市雏鹰—瞪羚—独角兽—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2〕28号)执行。2024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2.采用“先投后股”方式对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项目设立的企业及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含种子、潜在独角兽)予以支持。按照项目预期研发总投入最高30%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项目承担企业达到转股条件后,按照约定将投入的财政科技资金转换为企业股权,并可按照“适当收益”原则和有关程序退出。2022年以来新备案的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按本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运营有限公司)

13.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两年一次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及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新加速器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补助;对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4.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初创企业组、成长企业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参赛企业分别奖励补助20万元、10万元、6万元。对获得团队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参赛团队分别奖励补助1万元、5千元、2千元。对代表我市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行业总决赛等级奖(含一、二、三等奖)的参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资助,对获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的参赛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支持科技成果本地转化

15.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对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化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最高5%比例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评估优秀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可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2024年度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科规发〔2023〕2号)执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6.推进概念验证中心和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对认定的市级概念验证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照备案后新增科研设施建设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补助。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基地自获我市认定次年度起,按年度概念验证或中试服务性收入的30%,连续3年累计给予运营主体最高200万元运行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7.在连高校院所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高校院所最高8%奖励,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给予企业最高15%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科技人才创新

18.对我市企业和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引育的尖端人才、领军人才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项目资助。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之星,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研发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19.对用人单位在重点产业领域柔性引进外籍和港澳台专家实施的引智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项目资助。对我市推荐申报并获批国家及省级立项的引智项目,享受最高1:1资金配套。获批国家引智项目的配套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省引智项目的配套经费和市引智项目经费,由市财政与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0.对用人单位在重点产业领域长期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按照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税前年薪的一定比例,给予每人每年最高6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1.对市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50万元,对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支持知识产权运营转化

22.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对运营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运营机构实行年度评价,对评价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给予年度6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资助;对运营其他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的运营(交易)机构实行年度评价,对评价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知识产权运营(交易)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3.知识产权投融资资助。对通过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方式实际获得投资融资,且围绕知识产权开展核心业务的企业给予资助。其中投融资额1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的,给予1万元资助;投融资额5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资助;投融资额100万元(含)至500 万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资助;投融资额 500 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给予50万元资助;投融资额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 100 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4.开展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培育资助。被评为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的给予50万元资助;被评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示范中心的给予100万元资助,对高价值知识产权组合升级为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示范中心的给予资金差额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5.对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与创新发展联盟、商标品牌指导站等实行年度评价,对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知识产权保护或运用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资助;对知识产权金融服务与创新发展联盟质押融资业务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业务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10万元资助;对商标品牌指导站保护及推广运用评价优秀的,给予1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6.对开展专利导航并取得成效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各类市场主体给予资助,其中开展重点产业领域、重点区域专利导航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8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开展企业专利导航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省、市重点攻关项目并开展项目专利导航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对新获批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服务机构(服务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7.对新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确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技术与创新中心(TISC),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8.对员工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单位给予每人1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的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评价,对取得成效的,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支持科技服务能力提升

29.发展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对在连新设科技(特色)支行、科技保险特色机构给予20万元开办费奖励,对银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科技保险特色专营部门或专业团队给予10万元开办费奖励。(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30.提供科技企业贷款担保费补贴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的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年化担保费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市财政给予担保费补贴。对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产生的保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最长可连续支持3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

31.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对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团,当年一次性给予团长所在单位5万元的补助资金。对科技特派团进行绩效评估,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2.对评估为优秀科普基地的单位给予10万元补助,每2年评估1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同一项目、平台、人才符合多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现行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大连市雏鹰—瞪羚—独角兽—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2〕28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


《大连市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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