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清明节将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纠治“四风”,推动形成“思亲”亦“思廉”的文明新风。
市纪委监委提醒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节日期间要带头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移风易俗、低碳文明祭扫,强化森林防火等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醒和约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以下“六个严禁”:
■ 严禁使用公款公物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
■ 严禁借祭扫之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单位、个人的各类款物。
■ 严禁借节日之机编造明目滥发津补贴或福利等。
■ 严禁借祭扫之机搞隐秘聚会、吃喝宴请。
■ 严禁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 严禁祭扫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
2023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相关规定摘选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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