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四号)
自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以来,有25名市人大代表终止代表资格。
一是调离本行政区域,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9名。其中,中山区4名:朱文胜(满族)、刘向明、沈岩、陈璞;西岗区1名:郭天龙;旅顺口区1名:陈世海;驻连部队3名:冯亚新、吕洪凯、杨景森。
二是由于职务变动及个人原因,提出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16名。其中,中山区1名:邱方尧;沙河口区3名:蒋建平、张敏军、姚壮;甘井子区4名:姜建国、邢贵德、王继满、唐宗宝;旅顺口区1名:赵红巍;金州区1名:李颖(女,满族);普兰店区1名:佟永光;瓦房店市3名:梁宏君、王新忠、郭长明;庄河市2名:苏长忠、赵君(女)。
依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梁宏君、李颖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王新忠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邱方尧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佟永光的市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沈岩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根据代表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中山区等11个选举单位依法选举了27名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中山区6名:李德新、刘士武、李学军(满族)、魏连彬、闫路、董英传;西岗区1名:甘宁(回族);沙河口区5名:熊茂平、张洪运、巴一武(满族)、闻传国、王玉飞(女);甘井子区4名:田军、王吉州、蔺博、谢忠;旅顺口区2名:陈建军、徐经意;金州区3名:张振铎、黄庆波、李秉章;普兰店区1名:刘恩举;瓦房店市2名:吴廷飞、林乐毅;长海县1名:王丽英(女);驻连部队2名:甘科、孙树志。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李德新等27人代表资格有效。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李德新等27人的代表资格有效。
截至目前,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460名。
特此公告。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世海辞去
大连市监察委员会
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12月21日
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陈世海提出辞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去大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吴廷飞辞去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12月21日
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吴廷飞提出辞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彭晓明辞去
大连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12月21日
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彭晓明提出辞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去大连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杨哲辞去
大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
主任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3年12月21日
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杨哲提出辞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去大连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
(2023年12月21日
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任命:
陈建军为大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任命:
朱海涛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任命:
林乐毅为大连市人大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任命:
姚晓君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
姚晓君、秦坤的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耿俊海的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陈建军为大连市
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的决定
(2023年12月21日
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陈建军为大连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朱海涛为大连市
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
(2023年12月21日
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朱海涛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来源: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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