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2021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对构建富有活力和效率的新型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作出全面部署。2021年12月,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上明确提出“以城乡基层社会治理为重点,加强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市域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的要求。
大连正处于加快建设“两先区”“三个中心”的重要时期,各类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且交织叠加,基层社会治理的风险、挑战和考验不断增多。2022年11月,市委政法委提出制定我市基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得到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批示肯定。2023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该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为构筑社会安定、人民安康的社会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
市委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经市委同意,2023年3月,我市成立该条例立法工作办公室,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刘宏任办公室主任,委托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负责具体起草工作。《条例(草案)》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市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大连天健网”“大连长安网”和“大连政法公众号”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数次修改后,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3年6月,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市人大坚持提前介入,市人大社会委、法制委与市委政法委全面分析广东、成都等20多个省市基层社会治理地方立法工作情况,组成联合考察组到青海省海东市、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开展立法考察,并深入我市基层单位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2023年7月,市人大社会委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和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收集到72条意见建议。市人大社会委在与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沟通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35处修改。2023年8月,市人大社会委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基层建设、治理措施、基层服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领导体制和职责分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起党组织统一领导、政府依法履责、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条例(草案)》第四至十一条,明确了各级党委的领导作用,规定了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职责,对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也作出规范,推动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
(二)关于基层建设和治理机制。《条例(草案)》从基层建设、治理措施、基层服务、保障措施等方面,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作出规范。为发挥网格化管理服务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推动作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网格数据采集系统,开展网格事项在线服务、监管、流转和处置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划分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民政、公安、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网格化管理服务相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保障和信息支持。为发挥基层人大在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中的推动作用,《条例(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工委的作用,听取村(居)民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关于法律责任和违法处罚。《条例(草案)》第四十三至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居(村)民委员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居(村)民会议予以纠正;必要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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