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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场监管局发布警示函
来源:大连晚报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3288次 更新时间:2022/9/4 9:00:13

全市各电子商务经营者:


我市本轮疫情发生以来,市市场监管局通过12345平台投诉举报、网络信息监测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我市部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涉嫌存在借疫情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为全力保障我市市场秩序平稳运行,切实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市市场监管局现对全市各有关电子商务经营者警示如下:


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关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禁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捏造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和操纵市场价格。


二、经营者应严格依法明码标价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得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者应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电子商务经营者要积极组织货源满足群众生活需求,特别是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和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大幅涨价,坚决杜绝以多种商品套餐包等形式以次充好,变相提高单品价格。要妥善保存商品进货和交易价格信息,以及运输、储存等流通费用有关票据。疫情期间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疫情开始之日前7天内本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成交、有交易证据的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疫情开始之日前7天内,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或者实际销售情况无法查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同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至少3个经营者的平均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五、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


市市场监管局正在组织开展价格领域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关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重点关注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和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的价格变动,对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严厉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六、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监督作用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做好监督,积极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全市各电子商务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认真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全市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日



 

来源: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元

美编:王蕊

校对:王涛

责编:小王

监制:穆军 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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