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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2922次 更新时间:2022/4/13 9:49:32 |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陈雨萌)4月10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发布《关于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情形、适用范围及涨幅认定标准。其中,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面对本轮疫情的突发性和复杂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书,提醒经营者合法经营,广大市民发现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市民热线12345投诉举报。
《指导意见》对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日常生活所需的米面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护和防疫用品;与基本民生商品及防疫物资有关的运输服务、交易平台配送服务、摊位租金、交易手续费等;生产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相关经营者发布提醒告诫书。告诫书中指出,此次疫情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和服务,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一是进销差价率超过经营者4月11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证据的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二是经营者在4月11日前7天内,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或者实际销售情况无法查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者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者同类商品至少3个经营者的平均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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