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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2022年度市直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大司发〔2022〕5号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895次 更新时间:2022/2/23 8:55:2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2022年度市直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现就行政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经过批准的本机关2022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在本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市司法局将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

    二、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合理选择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方法,实施“服务型”执法检查。

    三、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完善实施检查的批准、登记、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和检查结果书面报告等制度,坚决杜绝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落实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检查对象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抽取,数量按照不超过20%比例限定(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查结果要在网站公开。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等工作机制。  

    四、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经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实行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检查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制定检查计划并按照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实施,年底前将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报市司法局备案。国家和省、市政府临时安排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报市司法局备案。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通知要求,制发本地区行政执法机关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通过以下各自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中山区政府——大连·中山 (www.dlzs.gov.cn)  

    西岗区政府——大连·西岗 (www.dlxg.gov.cn)  

    沙河口区政府——大连·沙河口 (www.dlshk.gov.cn)  

    甘井子区政府——大连·甘井子 (www.dlgjz.gov.cn)  

    旅顺口区政府——大连旅顺口 (www.dllsk.gov.cn)  

    普兰店区政府——大连·普兰店 (www.dlpld.gov.cn)  

    瓦房店市政府——大连·瓦房店 (www.dlwfd.gov.cn)  

    庄河市政府——庄河市人民政府 (www.dlzh.gov.cn)

    长海县政府——大连·长海县政府网站(www.dlch.gov.cn)  

    金普新区管委会——大连·金普新区(www.dljp.gov.cn) 

    高新区管委会——中国·大连 国家级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www.dlhitech.gov.cn) 

    长兴岛经济区管委会——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www.ccxi.gov.cn)

    大连市司法局

    2022年1月30日

    (此件已在大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sfj.dl.gov.cn/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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