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孩子被拐卖16年,检方决定不起诉“中间人”,原因在何?
王艳飞记得,孩子被抢走时,刚会走路、会叫爸爸妈妈,他说,“自己活生生的孩子被抢走,是一种撕心裂肺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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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 赵敏 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
▲2007年,警方印制的协查通报。受访者供图
王艳飞记得清楚,距离19个月大的女儿被当街抢走,已过去了近17年。如今,女儿找到了,他们等待着当年参与买卖孩子的人接受审判,但当时的“中间人”却安然无恙。
两年前,找到女儿后不久,王艳飞了解到,人贩与孩子养母的姐姐魏某凤在同一个工厂上班,而当初也是魏某凤将孩子抱给了三妹一家。于是,他多次到兰陵县公安局和检察院询问对“中间人”魏某凤的处理结果。
2023年11月30日,兰陵县检察院对魏某凤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显示,魏某凤与抢孩子的史某系同事,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已过追诉时效,对其做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此案件中追诉时效问题,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讲师王登辉表示,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对应的法定最高刑、追诉时效期限、刑事立案与否等几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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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曾截留1000元,因过追诉时效不被起诉
据王艳飞回忆,2007年1月19日,腊月初一,妻子骑自行车带着19个月大的女儿去诊所看病。回家路上,母女二人经过一条乡道时,被两名骑摩托车的男青年踹倒,女儿随后被男子抱起抢走。
妻子回村时遇到一位邻居,带她去拨打了报警电话。王艳飞告诉记者,当天下午,兰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上门了解情况,还印了协查通报,在周围逐村张贴。
据王艳飞讲述,当时村里的年轻人两人一伙儿,也骑着摩托车出去帮他们找孩子,直至年后出门打工。后来,王艳飞通过QQ群联系到民间公益寻子组织“宝贝回家”的志愿者,他也顺着志愿者提供的线索去东北三省、山西、陕西、河南、河北等地找孩子,但始终没有孩子的消息。
2008年,王艳飞夫妇生下一对龙凤胎,2017年,又有了小女儿。但找到大女儿,一直是他生活中最重要的事。
直到孩子被抢15年后,王艳飞等来了消息——2022年5月,杳无音讯的女儿在照身份证照片时,被警方通过大数据排查到。
王艳飞回忆,在公安局见到孩子时,夫妇二人哭得满脸是泪,孩子在他们的印象中,还停留在被抢走之前刚会走路、会叫爸爸妈妈的样子。现在,孩子长大了,对他们比较疏离,“有一种抵触的感觉。”
让他没想到的是,这么多年孩子生活的地方就在离家不到20公里的另一个村子里,2007年孩子刚被抢走时,他们还曾将警方的协查通报贴到那个村子。
王艳飞称,当时养父母对孩子来源的说法是,“小孩儿的父母离婚,不要孩子了,亲戚看着可怜,就抱来给我们养。”他们口中的亲戚,是孩子养母的姐姐魏某凤。王艳飞告诉记者,当时他和妻子“心思都在孩子身上,也没有多想”,甚至还曾带着礼品去女儿养父母家表示感谢。
2023年5月,王艳飞从其他人处得知魏某凤与抢孩子的人贩在同一个工厂上班,他觉得不对劲,便多次到兰陵县公安局和兰陵县检察院询问魏某凤的涉案情况。
直到2023年11月30日,兰陵县检察院对魏某凤作出不起诉决定。
也是从不起诉决定书上,王艳飞知道了更多案件情况。不起诉决定书显示,魏某凤与抢孩子的史某系同事,2007年1月份,史某从魏某凤处得知其想要个小孩喂养,便产生拐卖小孩的想法,后与另一人刘某预谋商议拐卖小孩并将钱款平分,刘某同意。
2007年1月19日下午,刘某骑着摩托车,载着史某寻找作案机会。行驶至兰陵县大仲村镇车庄附近,看到一女士自行车后座上有一个小孩。史某让刘某与女子平行驾驶,史某将女子踹倒在地,并趁女子倒地之际将孩子抢走。
史某将孩子抢来后,隐瞒来历交给魏某凤,魏某凤将孩子交给三妹抚养,其三妹支付魏某凤9000元,魏某凤留下1000元后,给史某8000元,史某分给刘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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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追诉时效受多个因素影响,应综合考虑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因涉嫌拐卖儿童罪,2022年5月13日,兰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将魏某凤抓捕,5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魏某凤于2023年5月31日被移送兰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其间,兰陵县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兰陵县检察院认为,魏某凤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魏某凤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讲师王登辉解释,追诉时效的适用受多个因素的影响,确定追诉时效期限主要看所涉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另外还有犯罪之日、刑事立案之日(或法院受理自诉之日)等因素,同时需要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控告、犯罪人是否又犯新罪等情形。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从本案中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来看,检方认为魏某凤的行为属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而不是“贩卖”;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而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因此,魏某凤属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赵良善解释,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属于状态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收买”二字往往理解为瞬时行为,而非持续性行为。因此,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追诉期限应自收买行为完成时起算。
赵良善进一步解释,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五年。所以本案中检方决定对魏某凤不起诉。
本案中,魏某凤截留了1000元,成为其罪名确定的争议点之一。
王登辉认为,魏某凤给自己留了1000元,是否可以被认为其具有出卖目的,尚有探讨空间。这是拐卖儿童罪的主观要件之一。拐卖儿童罪的基本犯对应的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按照《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追诉时效期限为十五年。
王登辉进一步解释称,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本案中,不起诉决定书未载明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的日期,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日在十五年追诉时效内,无论犯罪嫌疑人何时到案,均可以追诉。
王艳飞表示,他们夫妇无法接受检察院对魏某凤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对此王登辉表示,如果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上一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不起诉决定有误,有权要求下一级检察院改变决定。
值班编辑 古丽 李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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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首发自新京报公号“重案组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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