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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明确!这些机构和从业人员将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781次 更新时间:2024/2/2 9:39:40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省民政厅出台了《辽宁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将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出现需实施惩戒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由登记所在地民政部门将其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通知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具体情形、认定程序和对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的惩戒措施。



 


被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具体情形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存在重大消防、食品等安全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等。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养老服务机构被有关部门依法纳入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失信惩戒对象认定程序


 

生成名单、事先告知、陈述申辩、认定名单。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失信惩戒对象名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惩戒措施

 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等。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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