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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璐
日前,市政府网站发布《大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纳入城市体检指标体系,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不符合信息无障碍标准的设施和产品,制定无障碍设施和信息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规定》提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设施、城乡道路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本规定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机场、港口客运站、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大中型交通枢纽场所,学校、医院、公园、广场、景区以及文化体育娱乐场馆、会议中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金融、邮政、商场、酒店等大中型商业服务场所,老年人、残疾人的康复托养照料机构和文化体育教育机构,市政公共厕所等场所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配建无障碍卫生间或无障碍厕位,并保障在运营期间正常使用。鼓励以上场所根据实际需要同时设置母婴室或者兼具母婴室功能的设施。
对于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豁免单双号限行政策
《规定》还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应当开展特殊困难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需求普查工作。对确实需要无障碍设施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住宅等相关设施组织实施免费改造,或者无偿提供帮助。
交通运输设施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各类运输方式的服务特点,结合设施设备条件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残疾人、老年人设置无障碍服务窗口、专用等候区域、绿色通道和优先坐席,提供辅助器具、咨询引导、字幕报站、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鼓励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出租车运营单位配置一定比例的供乘坐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应当设置缘石坡道或轮椅坡道等无障碍设施,设置盲文站牌,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力障碍者使用。对既有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应当逐步完善缘石坡道或轮椅坡道、盲文站牌等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公交导乘系统建设,方便听力、视力障碍者出行和换乘公交。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方便通行的位置设置足够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优先使用无障碍停车位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放置残疾人车辆专用标志或者提供残疾人证。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
停车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使用无障碍停车位,并免收停车费。对于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豁免单双号限行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110、119、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
根据《规定》,110、119、120、122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报警、求助和呼救。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应当具备文字信息传送和语音呼叫功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咨询、求助、投诉、建议和举报。
机场、港口客运站、铁路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交通枢纽、大型公共文化设施、重点旅游景区、大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并为视力障碍者等社会成员提供引导、咨询以及其他必要帮助。
提供政务服务和商务服务的大中型公共场所,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大字、图片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或者人工咨询服务,优先办理相关事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升学、就业、职业资格、机动车驾驶资格等各类考试,应当根据视力、听力或者肢体残疾考生的实际需要,参照教育部和中国残联相关规定提供阅卷、书写、助听、唇语、人工协助等各项合理便利。
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共场所时需携带和使用的必备辅助器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载或额外收取费用。视力障碍者持视力残疾人证、导盲犬工作证可以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规定》强调,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残疾人联合会、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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