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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提案人施杰谈醉驾案件办理新规出台:入刑标准提高,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来源:红星新闻 搜狐 点击数:617次 更新时间:2023/12/20 9:47:46

原标题:“醉驾入刑”提案人施杰谈醉驾案件办理新规出台:入刑标准提高,减少司法资源浪费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明确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意见》的出台具有怎样的意义?参与推动这一刑法的修正、中国醉驾入刑提案者,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杰对此进行了解读。

▲图据IC photo

施杰认为,醉驾入刑10多年来,从运行方面来看,对制止酒后驾车这一行为达到了良好的效果,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显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已逐步成为大家的共识。这是此次《意见》出台的重要背景。

2011年5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法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则被定性为醉酒驾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3年意见”),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有关定罪量刑的问题和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程序性问题作了规定。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12月18日,“两高两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答记者问时,谈到此次出台《意见》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时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在依法惩治酒驾醉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对“2013年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很有必要,条件也已经成熟。

在施杰看来,以往的法条通过司法实践,面临着“醉驾入刑具体的执行标准是不是过于严苛、打击面是否过大”的新问题。施杰近年来一直呼吁,希望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规制具体的操作标准。施杰在2022年初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就提到,如果每年有30万人因醉驾受到刑事追究,数量的确太大,但如果对法条进行优化,司法资源的浪费也许能够得到改善。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几种情形之一,且不具备从重处理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等情况。而自首、坦白、立功的,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等情况可从宽处理。

相比此前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则被定性为醉酒驾车,此次“两高两部”发布的《意见》中除了几种例外情形,刑事追究的标准已调整为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施杰认为,这是对刑事追究的标准作出了实质性调整。

《意见》第四条还提到,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施杰认为,这种情况下把自由裁断权交给了基层公安,则需要在实际执行中再具体妥善处置。

施杰告诉红星新闻,醉酒纳入到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刑法上界定的“行为犯”,就是行为极有可能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并且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比如机动车醉驾发生车祸的话,大概率是行人受伤更严重;如果骑摩托车的人醉驾,自己受到的伤害会非常大。因此施杰建议,未来对于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纳入醉驾或许也可以考虑进行松绑。

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编辑 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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