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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伤害触目惊心 工伤预防人人有责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682次 更新时间:2023/11/20 9:53:44

■案例一

近日,山西长治,一农民工从高处摔落,5根钢筋插入体内。事故现场男子“坐”在钢筋上,周围几名工友用身体支撑着抬起他,5根钢筋贯穿他身体的不同部位。消防员将钢筋一根根锯开,几人小心翼翼抬着男子,一名消防员跪地爬行给男子当担架。工地情况复杂,消防员和工友们小心配合才将男子抬出送到救护车上。

■案例二

广东某工厂工人在擦拭机器时,未关闭开关,右手被机器卷进去,整个人跟着转起来,幸好同事及时发现将机器停下。经医院诊断,该工人全身多处骨折,由于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厂老板需承担全部责任,员工要求180万元的赔偿,经双方协调,老板最终赔偿工人65万元。

这两起事故当事人的遭遇令人心痛惋惜,他们正值壮年,是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和主要经济来源。经历了如此重大的伤害后,即便能够保住生命,治疗和后续康复的花销都是他们难以承受的,即便能够恢复也无法继续从事高强度工作,势必面临更大的经济压力。

无论是当事人的家庭、企业主还是社会大众都不希望看到这样的人间悲剧,但是它却真实在我们身边不断发生着。

企业从事生产活动,总有员工存在疏忽怠慢,不按规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的情况,企业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查也存在大量疏漏,用工双方的侥幸心理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罪魁祸首。

事故发生后,人们往往都在谈“如果”:如果高空作业系了安全绳,他会摔到钢筋上吗?如果在擦拭机器前他按规定关闭电源,他会被卷进去吗?

然而生命和健康没有如果,伤害一旦发生就无法挽回,别等到失去才后悔莫及。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若自己都不把生命安全当回事,又怎能不受到伤害呢?

根据《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以上两起伤害事件是典型的工伤案例。

法律依据: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如果要避免上述悲剧重演,企业要如何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呢?

简要概括,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安全预防、提前应对,尽可能降低损失和伤害:

1.尽早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工伤保险不仅能保障职工伤有所医、伤可康复、伤能补偿等合法权益,更为参保单位切实缓解支付负担、分散事故带来的损失风险,参保单位只要按时足额缴费,发生工伤后按照政策规定要求获得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待遇等保障。

2.全面排查危险源和风险隐患。危险源辨识和风险隐患的排查,是生产经营单位推进落实安全工作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若不全面、不到位、不详尽,相应的管理措施也必将缺失,全员参与、时时处处的检视巡查和即时快速的反馈处理,是确保安全风险不出现失控的有效措施之一。

3.完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监督的关键在于“领导带头”,这也是制度落实、形成常态化的根本保证,在全区域、全过程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管控到位,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和考核奖惩机制,以问题为导向进行安全管理方法创新升级,运用高科技和智能化手段适时化解难点和堵塞漏洞。

4.加强员工职业培训。安全涉及每个人,预防没有局外人,要想从源头排除隐患风险,就必须通过宣传、培训、实操等办法调动全员参与安全管理所有活动,铸牢预防先行的理念,把“我要预防”“我会预防”意识变为日常工作的安全习惯和思维导向,确保安全操作流程以及各项安全预防管理制度得以严格落实及执行,共同预防工伤风险。

5.定期检查和维护企业生产设备。防止因生产设备原因引发事故,不能忽视设立“停机挂牌”步骤,设备检修人员必须按照《设备检修挂牌制度》等要求亲自挂取牌,现场至少保持有两人同时在场,把“安全确认”原则贯穿全过程,在设备点检、清扫时要以“谁挂谁取”为原则,严禁任何人摘取警示作用的“检修牌”。

6.加强安全监管巡查力度。《安全生产法》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工伤预防管理制度,并同时加强监督检查,要有目标、有侧重、有计划、有步骤、有方向,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和“四不放过”原则等制度措施,不走过场、不搞形式,计划性与突击性检查督导相结合,以持续整理整顿应对安全生产管理的不确定因素,对特定的工作环节和岗位进行经常性重点检查,提高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7.加强职工健康管理和关怀。组织职工定期体检及接受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及时发现员工健康问题,给予职工安全感,凝聚认同感,激发一线人员参与热情、责任意识,赢得支持。形成团队高效率、高质量工作氛围和管理合作,以此从根本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8.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应积极培育和弘扬安全文化,使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和行为。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演练等安全思想引导活动,通过竞争与对比来强化渗透安全文化理念,提高员工对安全及预防的关注和重视。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评优评先、事故警示等方式,促进员工相互交流、共情体验,引发安全预防思考,进而达成积极互动安全文化,变“被动安全”为“主动安全”。

在我国,大中企业在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方面相对完善,存在漏洞的大多都是一些不正规的小微型企业, 雇佣“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不参保缴费的情况也时有所见。如果在这些地方出现工伤,老板又没有和劳动者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这个工伤能算数吗?能得到赔偿吗?从维权的角度看,如果在工地上、工厂里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打工,虽然不是合法规范的劳动关系,但在法律层面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若工作期间出现工伤,所在单位的老板就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如下: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工伤保险条例》

综上所述,对于劳动者来说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要了解掌握《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知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二要在入职后积极参加企业的安全管理及工伤预防培训,认真遵守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不断提高个人安全意识,不忘加强个人安全防护,主动预防、尽量避免工伤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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