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杨璐
昨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做客大连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围绕“供热保障”这一主题与广大市民在线交流,并回答网友提问。
问:能否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标准?
答: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不少用户认为18℃的供热质量标准过低,经咨询有关专家,在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及能源压力都很大,采暖平均温度在20℃左右是相对适宜的,同空调法定温度在26℃是一个道理,但也不排除未来条件适宜时,进一步提高供热标准。
问: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不要管室温多少,暖气或地热手感冰凉就是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不合格。”请解答一下?
答:经咨询有关专家,答复如下:
(一)通过法律法规对供热质量的认定,室温超过18℃确实认定供热质量达标。依据目前的我省我市供热条例,供热期内卧室、起居室(客厅)不得低于18℃,其他房间不得低于16℃或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因此,当采暖季室温超过18℃,即可认定供热质量达标。
(二)从供热价格制定,高于18℃,可供回水温度低,供热单位是否存在所谓偷工减料的情况。通过定价机制可知,我市现阶段采暖费定价通常是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对供热成本监审来定价,通过监审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主要供热企业的供热总成本,除以对应的总房屋建筑面积或总房屋使用面积,计算得出具体的采暖费用标准。随着房屋节能效果越来越好,社会总体建筑单耗下降很快,通俗地讲确实在满足18℃室温时,对比过去煤耗也有所降低,供回水温度对比过去确实有明显的降低,但考虑到近年煤价的大幅上涨,总体供热成本并没有降低,另外通过定价机制也可以看出,即便煤价降低,采暖费价格也会随之降低,采暖费对应的始终是室温达到18℃时的供热成本,因此实际上,室温高于18℃,供热单位并不存在所谓的偷工减料情况。
问:用户发现自家室温不达标如何处理?
答: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试行)》(辽住建发〔2016〕121号)的规定,如果用户室温不达标,可先向供热单位申请测温,如出现供热单位不给测温或双方对测温结果发生争议、测温不合格供热单位不签字、不留存测温记录单等情况,用户可向区供热办反映并申请重新测温。用户也可以直接向市法定的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测温。工作人员入户检测室温需2人以上,并出示证件和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测温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置放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要对检测数据、测温时间等做好记录,双方签字确认,测温登记表应一式二份,测温工作人员和用户各持一份,作为测温和退费的依据。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热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退费;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50%退费;低于14℃,按全额退费。采暖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热用户持室温不合格登记表、计量检测机构测温检测报告、计量检测机构测温收据和采暖费发票原件,到供热单位办理退费手续。如果供热单位未按此规定对热用户办理退费,可向区供热管理部门投诉。测温时间为当日6时起至20时止(10时至14时不允许测温)或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约定测温时间。
问:非住宅类商品房可以按照住宅标准交取暖费吗?
答:2023年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3〕1号),要求“落实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政策,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文件主要是为了鼓励合理住房消费,对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针对满足以下四点条件的市民给予“非住宅类商品房供热收费按住宅标准执行”优惠:1.2023年1月20日(含)之后购买的房屋;2.购买的是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3.房屋实际用于居住用途;4.房屋为房屋产权人名下唯一住房的。因此,2023年1月20日前购买房屋的、购买的是二手房屋的、房屋用于对外经营的或名下有多套住房的市民不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市民可以到供热企业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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