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媒体报道
 
声称爱鸟,却私自设网捕捉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743次 更新时间:2023/11/10 9:57:23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安文元

本报讯 近日,沿海安全保卫局大连湾沿海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日常海岸巡逻和森林防火巡查时发现,在一处山上有人涉嫌私设高网,非法捕捉野生鸟类。当民警上前查看时,发现嫌疑人利用笼子中的活鸟和诱捕器,吸引野生鸟类从此经过,在现场看到有很多鸟类被困在了网上。

接到线索后,甘井子分局联合森林警察支队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现场发现了大量作案工具,办案民警循线追踪,迅速锁定了嫌疑人董某学、董某军,将2人抓获归案,现场解救野生活鸟6只。

经过鉴定,这6只候鸟都是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其中红交嘴雀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黄雀、燕雀、赤顶白腰雀等鸟类属国家规定的“三有”鸟类。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们出于对鸟的“喜爱”,便想着用这种违法方式捕捉国家保护的野生鸟类,因爱设“笼”,却最终把自己关进了牢笼。

目前,犯罪嫌疑人董某学、董某军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目前,警方已将这些鸟类送到有关救助单位,工作人员会给它们做全身检测,待条件成熟就会择日放归大自然。

警方提示

非法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涉嫌哪些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哪些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保护野生动物,我们应该怎样做?

●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饲养野生动物。

●若遇到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请及时救助或寻求有关部门帮助。

●杜绝非法猎捕、交易、杀害、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学生状告老师剽窃科研成果案终审胜诉:我们太渴望一场胜利 下一篇:这些电话,第一时间受理举报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