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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蹊跷车祸”案二审维持原判 当事司机质疑被错误羁押3天,向一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来源:红星新闻 网易号 点击数:668次 更新时间:2023/11/2 10:39:24

近期,四川乐山一起“蹊跷”车祸经红星新闻独家报道后,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司机王某在某小区驾车刚起步没多远,1岁9个月的男童小宇(化名)不幸殒命于车下。当时,其头部在车辆左后轮处,整个身体位于车底,仅头面部受伤,车身四周无碰撞痕迹。

10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当事司机家属处获悉,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此,王某表示不服,认为事发时小宇到底在车辆何方的基本事实始终未查清,人在车底又如何去避让?目前,王某已依法向乐山中院提起了刑事申诉。

此外,针对该案在处于二审、当事司机被取保候审期间,一审法院马边县人民法院即作出《逮捕决定书》并由警方予以执行逮捕的行为,王某于10月30日向马边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国家赔偿,要求赔偿被错误羁押3天的赔偿金1310.67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回顾:

1岁9个月男童云殒命车底

“蹊跷车祸”引争议

2021年11月13日,乐山马边的王某开车去林工商小区接朋友一起去吃饭。进入小区后,他靠围墙边停好车,但未没熄火,等了一两分钟后朋友即上车。然而,王某刚起步行驶没多远,突然感觉轮胎“压到了东西”。王某下车后发现,汽车左后轮压到了一个小男孩头面部,孩子是趴着的,脸部朝下,整个身体在车底。

当晚,小男孩经抢救无效去世。事后,王某才得知,小男孩名叫小宇,年仅1岁9个月,家就住在事发现场旁边的安置房一楼。

▲事发小区内事故发生位置 红星新闻记者顾爱刚 摄

司机王某称,从驻车到起步期间,其通过车载360倒车影像发现四周无人。由于事发现场监控缺失,关于小宇是如何进入车底,在一审中检方表示不作揣测;作为证人出庭的交警则分析小宇可能“从车头右前方进入车底”。鉴于小宇整个身体在车底,仅头面部受伤,车身四周也无碰撞痕迹,王某猜测,小宇可能是自己钻进车底“躲猫猫”导致发生意外。

对此,乐山市马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王某则认为事故属“意外事件”,向乐山中院提起上诉。

今年国庆前夕,乐山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围绕王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是否存在过失、监护人是否也需承担责任,以及王某是否存在翻供等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

▲事发小区通道

二审:

未尽足够安全驾驶注意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0月18日下午,乐山中院委托马边县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宣判。

王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不存在超速行驶和需要避让行人的情形,王某已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本案的发生纯属意外事件,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

乐山中院作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案发当时,该小区道路及周围有多名成年人和玩耍的小孩,对此王某也是明知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根据现场勘验以及侦查实验,并结合尸检报告、医院病历,能够证明被害人的损伤系王某所驾驶的车辆碾压形成。

综上,王某除在汽车行驶前应当观察车辆周围安全情况,在驾驶过程中也应仔细观察,避让行人,确保行车安全,且居民小区道路相比公路和城市道路更加复杂,客观上对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行车安全要求就更高,但王某未尽到足够的安全驾驶注意义务,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王某上诉还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该案刑事立案后,王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供述了驾车碾压被害人的事实,虽然王某对其驾车碾压被害人时车辆行驶距离等供述与侦查实验证明的情况存在差异,但该差异并不影响对王某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王某主动投案并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行为构成自首,原判不予认定不当,予以纠正,但综合考虑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量刑仍属适当。

乐山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

不服“推测”定罪

请求再审改判无罪

对一审、二审判决,王某均表示不服。王某及其家属认为,“本案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孩子是如何进入车底的?两名交警出庭接受询问时,一人称自己不清楚仅配合事故认定书签字,另一人称孩子不可能站在车左边或右边,其推测‘孩子是从车的右前方钻入车底’。”

“刑事案件要求证据确实充分,但这样连案件基本事实都未查清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诉人未避让行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孩子及其亲属无责。”王某及其家属表示,法院直接采信了该份证据,还判决申诉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他们不能接受。

王某及其家属认为,一、二审法院称申诉人未尽到避让行人之义务,违反了道交法规,但若“人”既没在车左车右车前方,而是在车底,叫申诉人如何去避让行人?人不“存在”,又何来“避让”之说?在他们看来,不应强人所难,要求每个人在停车未熄火状态下,再次起步前都要下车趴到车底观察一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目前王某已依法向乐山中院提交了刑事申诉状,请求依法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二审刑事裁定并改判上诉人无罪。

索赔:

二审期间被一审法院决定逮捕

质疑被错误羁押3天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二审期间再生波折——2023年6月15日,王某向乐山中院提起上诉,8月3日该院为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期限为6个月;随后,乐山中院二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马边县人民法院却对王某作出了逮捕决定。

王某家属掌握的法律文书显示:10月10日,马边县人民法院对王某作出(2023)川1133刑初7号《逮捕决定书》,其中显示,“本院正在审理的被告人王某,有证据证明犯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逮捕,请予执行”。

▲相关法律文书 受访者提供

10月12日上午9时,马边县公安局根据上述《逮捕决定书》对王某执行了逮捕,并押送至沐川县看守所。当天下午3时29分,在王某已被逮捕收押后,乐山中院法官向王某送达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称“现因变更强制措施,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但该决定书中未载明到底变更为何种强制措施。

10月14日下午,马边县公安局又前往看守所向王某送达乐山中院(2023)川11刑终99号《逮捕决定书》。对此,王某以“已经被逮捕了一次怎么又逮捕一次”予以拒签。

王某及其家属认为,马边县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是无权对他作出逮捕决定的,其所作出的逮捕决定显然是违法的;从10月12日至14日,王某被其错误羁押长达3天,经受了严重的肉体和精神折磨。同时,该错误逮捕给王某及其亲属的身心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并且给王某及其家属的名誉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10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王某依法向马边县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该院于2023年10月10日所作出的(2023)川1133刑初7号《逮捕决定书》违法;由该院在媒体上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被羁押3天的赔偿金1310.6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你们可能是误会了!”王某家属提供的一份通话录音显示,马边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谢某曾表示,“之前本院是下过一个逮捕决定书,后来我们发现这个案子还在二审,不应该由马边法院(下发)逮捕(决定书),我们就及时收回了逮捕决定书。”

10月31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马边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谢某,其表示,该案已经二审宣判了,她不对个案予以评价。随后,记者联系该院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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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顾爱刚

编辑 郭宇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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