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政府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媒体报道
 
辽宁公布8起典型案例!
来源:新闻大连 微信公众号 点击数:799次 更新时间:2023/10/18 9:08:29
10月16日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
公布一批价格监督检查
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1


大连宏泰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23年6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连宏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举办现场讲座方式销售商品过程中,宣称其商品具有“预防疾病发生、预防癌症发生”等功效,但实际该商品并无其宣传的功效。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2


大连幸福壹加壹婚姻服务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连幸福壹加壹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宣传的公司资质、合作渠道、从业人员资质等内容,不能提供相关授权、合同等证明材料,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3


丹东市亿之宝贸易有限公司
刷单炒信






2023年8月,东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丹东市亿之宝贸易有限公司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雇佣他人为其正在使用的淘宝店铺“亿之宝服务专营店”刷单炒信50单,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交易金额3104元,其中本金2700元、佣金404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4


锦州市古塔区东福养生茶店
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对锦州市古塔区东福养生茶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快手网络直播销售产品中,在介绍身体部位按摩手法时,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5


锦州市黑山县清鑫美化妆品店
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锦州市黑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锦州市黑山县清鑫美化妆品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个人开设的直播间销售睡眠眼膜产品中,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6


鞍山市妇儿医院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
而收取费用案






2023年5月,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鞍山市妇儿医院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64.7元,罚款23326.45元,共计29991.1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违规收取20毫升一次性注射器费用,共计6664.7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7


鞍山市中心医院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
而收取费用案






2023年5月,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鞍山市中心医院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701.6元,罚款30455.6元,共计39157.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违规收取20毫升一次性注射器费用,共计8701.6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8


辽阳市灯塔佟二堡
海宁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
转供电收取电费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3年9月,辽阳市灯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辽阳市灯塔佟二堡海宁皮革城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未执行《关于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的通知》(辽工信电力〔2022〕51号)文件规定,按1.10元/度的标准向辅料城终端用电户收取电费及损耗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新闻大连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官方账号
443篇原创内容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沈阳网

记者:徐微微

编辑:燕子

美编:海健

校对:华铮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宋伟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一审宣判!宋希斌获刑十四年 下一篇:案情通报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