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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免罚减罚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1257次 更新时间:2023/7/27 12:35:51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仰山

自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施行后,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有效落实新增“首违不罚”等制度,全力推进包容免罚,彰显了行政执法“温度”,打造更加宽松便利、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为有利于当事人获得更为清晰的法律指引,现将第二批免罚减罚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3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件,称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该品牌的内容,宣传描述“规模最大、最及时、最专业”等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经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简介中发布“大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是经一汽-大众授权的大连地区经销商,拥有大连规模最大的一汽-大众4S店。为您提供最及时、最专业的汽车信息”,该广告语中含有“规模最大、最及时、最专业”绝对化用语。该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将简介内相关“最大、最及时、最专业”字样删除。该广告由当事人市场部制作并发布的,无广告费用,认定涉案广告费用为0元。

法律适用: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发布广告使用“规模最大、最及时、最专业”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免罚依据:鉴于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属于首次违法,且办案人员调查时,主动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大连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免罚清单》(2022版)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某生鲜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8日,长海县市场监管局对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某生鲜超市进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经通标标准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送检的“韭菜”中检出“腐霉利”含量为3.87mg/kg, 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属于不合格产品。经查,2022年10月27日,该超市从瓦房店市某综合市场食品经营处,以4元/公斤的价格购进“韭菜”7.5公斤,以8元/公斤的价格在其经营的超市销售,检验期间,该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售。

法律适用:该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免罚依据:鉴于该超市购进该批次“韭菜”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以及合格证,并且通过外观无法发现该批次“韭菜”农药残留超标情况,符合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三:

沙河口区某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4日,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沙河口区某饭店经营的扇贝,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2年10月9日,该饭店从沙河口区新长兴市场某水产品销售行购进涉案扇贝2.6公斤,进货价29元/公斤,共支付进货款75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检不合格扇贝,经询问当事人,该批次扇贝除0.6公斤由该店自检用外,其余2公斤由检测机构用做检测。

法律适用: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免罚依据:该饭店进货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职责和义务,建立了进货查验台账,并能证明其并不知晓所采购销售的扇贝为不合格商品,且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知晓扇贝检验不合格后立即自查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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