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将近期查处的4起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全市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以此为鉴、引以为戒,切实维护好游客合法权益。
案例一:大连某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3年3月30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旅游市场迎“五一”专项整治工作行动要求,依法对大连某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大连某旅行社通过发放宣传政策单或者人带人的方式宣传招徕游客,于2023年2月23至25日组织109名游客参加大连休闲三日游活动,提供交通、温泉住宿、洗浴以及餐饮等服务。此次活动大连某旅行社并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大连某旅行社处以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山东路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3年3月22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山东路分公司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旅游宣传材料及旅行社2023年3月3日至3月8日组织的“西双版纳一地六天双飞双动纯玩团”行程单若干。执法人员利用移动执法设备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查询,未发现该旅行社有限公司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信息。执法人员要求分公司负责人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资质证明,其表示许可证正在办理中。
经查,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山东路分公司受某公司委托,为22名游客提供“【傣味十足】西双版纳一地六天双飞双动纯玩团”的团队旅游服务。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山东路分公司为游客购买了机票,并委托云南某旅行社提供团队地接服务,同时以现金方式支付了相关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青岛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山东路分公司处以4万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新园区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旅游市场迎“五一”专项整治工作安排,依法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新园区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泰国普吉岛4飞8日游”旅游合同、游客名单、确认件、出团通知单等旅游业务档案资料若干。经查,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普通社。2023年4月4至11日,该公司招徕并组织17名游客参加“泰国普吉岛4飞8日游”出境旅游活动,委派领队1名、旅拍工作人员1名,收取游客包价旅游团款6880元/人,组织旅游活动支出98240元,违法所得187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大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高新园区分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8720元,罚款3.8万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黑龙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案
2023年3月24日,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依法对黑龙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2023年2月24至25日,该分公司根据与山东日照某国际旅行社的合作协议,为28名游客在丹东、大连的团队旅游活动提供地接服务。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安排导游人员向游客推荐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人员使用“不参加的话只能在车上坐着等”等语言变相强迫游客参加,期间有游客提出异议且双方发生争执。导游人员收取28名游客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共计12340元。行程结束后,28名游客联名写信投诉,反映旅游行程中并非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并要求退还缴纳的全部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旅行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对黑龙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给予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带团导游人员处以暂扣导游证3个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广大旅游者
参加团队旅游时
要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
拒绝低价陷阱
主动签订旅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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