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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拳打后,女子用高跟鞋将对方砸伤!后果很严重
来源:南国早报 网易 点击数:2209次 更新时间:2023/5/22 7:54:00

(原标题:被拳打后,女子用高跟鞋将对方砸伤!后果很严重)

女子卢某被一男子殴打,遂用高跟鞋将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还要赔偿对方20万余元。时隔7年后,卢某和家人凑齐20万余元,于近日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一次性支付完赔偿款。

被拳打后,女子用高跟鞋将对方砸伤!后果很严重

卢某凑齐20万余元,主动到法院支付赔偿款

2016年,卢某经营着一家店铺,有一天,男顾客肖某在店里和她发生争执,用高压锅盖将玻璃店门打碎,卢某随即报警,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在乘坐巡防车去派出所途中,两人继续争吵,肖某拳打卢某,卢某脱下高跟鞋打砸肖某面部,致使肖某眼部、头部受伤。因事发突然,车上的民警未能及时阻止。经鉴定,肖某的伤构成八级伤残。

最终,卢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法院还判决卢某赔偿肖某医药费等共计2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服刑的卢某未支付赔偿金。

2017年底,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卢某名下有套房在贵州贵阳市息烽县某小区,随即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去年该房产的查封限期即将届满,执行干警再次上门,见到了刑满释放的卢某。

被拳打后,女子用高跟鞋将对方砸伤!后果很严重

执行法官到贵阳市卢某家门口张贴执行通知 法院供图

“该坐的牢我也坐了,这件事肖某也有错,怎么不执行他?”心有怨气的卢某不想支付赔偿款。经执行干警解释后,卢某逐渐平静。

今年5月上旬,卢某和家人将20万余元的执行款交到了法院。卢某表示,还完这笔钱,心里也踏实了。

延伸阅读

防卫反击还是互殴?水果商挨打还手被处拘留 起诉警方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被人殴打后还手,究竟是自卫还是互殴?5月9日,四川成都水果商周登建、周世淅父子起诉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要求被告撤销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案在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公开审理。

2022年11月26日,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水果批发市场发生一起治安案件:来自成都的水果商周登建、周世淅父子俩因挪车问题与陈国洪、章存祥、刘万银等人发生口角,继而遭到陈国洪等三人殴打,父子二人还击。最后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今年2月,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分别对陈国洪等三人和周登建父子二人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因周登建父子提起行政复议并申请暂缓拘留,对该二人的行政拘留至今尚未执行。

周登建、周世淅父子

起诉:周世淅还击是自卫

周登建、周世淅起诉称,2022年11月26日,在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水果批发市场4号门门口,陈国洪、章存祥、刘万银因挪车一事与周世淅、周登建发生口角,陈国洪、章存祥、刘万银先结伙对周世淅、周登建进行殴打,周世淅、周登建进行了防卫,且周世淅、周登建均受伤,且住院治疗多日。周世淅行为系对陈国洪、章存祥、刘万银结伙殴打行为的防卫,并非故意殴打、伤害他人。同时,周世淅、周登建是在被结伙殴打后才不得不进行的防卫反击,并无任何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故意。但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对原告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被告该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认定主要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且行政处罚明显过重。

现场画面 视频截图

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宜翠公(振兴)行罚决字【2023】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给予原告行政处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费用。

案情:挪车起口角发生打架

翠屏区公安分局在答辩中介绍了案件的简要情况。

2022年11月26日09时许,在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红坝大道水果批发市场4号门门口,周登建、周世淅(系父子关系)与陈国洪、章存祥、刘万银因挪车一事发生口角从而发生打架,陈国洪、章存祥、刘万银结伙对周世淅、周登建进行殴打,周世淅、周登建还击,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2023年2月5日,翠屏区公安分局以宜翠公(振兴)行罚决字【2023】268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周登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处罚,因周登建提起行政复议并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翠屏区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7日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后周登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拘留至今尚未执行。

翠屏区公安分局称,2022年11月26日9时许接110指令后,分局巡警大队到达现场了解基本情况,将涉案人员移送至振兴大道派出所调查处理。通过询问涉案人员、询问在场证人、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委托伤情鉴定等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了涉案人员周登建、周世淅与陈国洪、章存祥、刘万银因挪车一事发生口角从而发生打架,陈国洪、章存祥、刘万银结伙对周世淅、周登建进行殴打,周世淅、周登建还击,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的违法事实。

翠屏区公安分局称,由于互殴的双方均为水果市场从业人员,案件由偶发的矛盾纠纷引起,本着矛盾化解、修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第五条,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处罚前征询了原告周登建意见,其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调解,要求公安机关作出处理。通过处罚前告知的法定程序,违法行为人周登建、周世淅分别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振兴大道派出所对其申辩内容进行了复核,并于2023年2月5日作出处罚决定。

答辩:双方有过错 系结伙殴打

针对原告周登建等人的诉讼,翠屏区公安分局作了如下答辩。

两原告提出系防卫,没有结伙殴打的故意,翠屏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的理由。翠屏区公安分局认为:该案系周登建父子与陈国洪等人因挪车的口角纠纷引发,双方对案件的发生均有过错。

周世淅在遭到章存祥先动手殴打后,积极还击,周登建也加入其中。两父子与章存祥、陈国洪、刘万银三人扭打在一起,在五人相互扭打后倒地,5人均起身并停止的情况下,周登建又主动进行攻击,殴打对方陈国洪,造成双方再度发生互殴。其间周世淅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支木棒欲攻击对方,被周登建拦下。

翠屏区公安分局认为,周登建、周世淅父子的行为系在事前并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临时起意的结伙行为,二人的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及协作性,并非为对方先动手的情况下努力避免冲突后,仍不能制止侵害而进行还击的防卫行为。周登建在互殴行为一度停止的情况下主动攻击,周世淅加入,造成了冲突的再度升级。同时周世淅准备使用工具,也表明其殴打的主动性。据此翠屏区分局认定双方的行为均系结伙殴打的违法行为。

翠屏区公安分局称,在案件量裁上考虑到陈国洪一方先实施殴打行为,人数上三人多于周登建父子二人占据优势,且造成周世淅轻微伤的伤害结果,在法定量裁幅度之内对陈国洪三人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七百元,较之周登建父子更重的处罚,处罚幅度并无不当。

翠屏区公安分局表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裁量适当。请求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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