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一”假期来临之际
大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发布6件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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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案
【关键词】非法出版物 假冒出版单位名称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8日,执法人员对某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淘宝网店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出版物所登载的出版社、作者及图书ISBN编码在“中央宣传部出版物数据中心”上查无相关信息。通过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办公场所内放有若干涉案出版物。
【处理情况】涉案公司假冒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大连市新闻出版局(大连市版权局)依法对该公司做出没收涉案出版物,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文具用品商行销售盗版中小学教科书案
【关键词】盗版 中小学教科书
【基本案情】2022 年6月13日,执法人员对大连市某文具用品商行依法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该书店货架上存放有《数学》(一年级上册)《语文》(三年级上册)等中小学教科书并正在销售,上述出版物纸张粗糙、印刷模糊,经鉴定确认为“盗版图书”。
【处理情况】该文具用品商行销售盗版中小学教科书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新闻出版局(大连市版权局)依法对该场所做出没收涉案盗版教科书,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音乐广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案
【关键词】未成年人 歌舞娱乐场所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日,执法人员在对某音乐广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允许两名未成年人进入并在场所消费。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场所立刻停止违规行为,并对未成年人进行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将其劝离场所。
【处理情况】该音乐广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对该场所做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文化传媒公司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情形案
【关键词】演出内容 危害社会公德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4日,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文化传媒公司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含有脏话、辱骂调侃等内容,经调查发现该文化传媒公司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确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情形。
【处理情况】该文化传媒公司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情形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大连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予该场所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案
【关键词】未经批准 网络出版服务
【基本案情】2022年8月3日,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运营含有大量网络小说且可以在线浏览观看的网站。
【处理情况】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大连市新闻出版局要求该公司立即删除网站全部网络小说,并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邵某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案
【关键词】擅自从事 互联网视听节目
【基本案情】2022年5月24日,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邵某经营的某网站在未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链接自其他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视频动画。
【处理情况】邵某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连市新闻出版局责令邵某停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给予警告并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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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文化执法
编辑:李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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