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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三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982次 更新时间:2023/4/1 9:34:50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巴家伟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工作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全年、全员、全过程”开展练兵,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持续提高执法效能,综合运用法治化手段,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形式,加大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力度,有效压实行政相对人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意识。在增强行政相对人环保法制观念的同时,坚持严格公正公开文明执法,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守护优美生态环境。近日,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三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一、大连绿普农场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2年8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绿普农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场建有4栋猪舍,猪舍内粪污水通过橡胶塑料管道排入猪舍西侧沉水井,沉水井内的粪污水再通过管道排放到距离养殖场南面约100米的无防渗处理池塘里。池塘水面面积约1500平方米,池塘处可见沉水井的排污口,池塘内水浑浊,现场有异味。经过对排污口的污水现场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池塘内排污口排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数值超过排放标准。

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本案中的涉案对象为养殖企业,擅自将养殖粪污水通过暗管排放至无防渗处理的池塘,对池塘周边环境造成较重污染,违法行为情节非常恶劣。通过加大对该类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畜禽养殖企业引以为戒,畜禽养殖业主作为畜禽污染治理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加大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设施,杜绝养殖废水偷排等违法行为。

二、大连盛鑫源金属有限公司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案

2022年11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大连盛鑫源金属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废品物资回收,2021年7月购买了一台手持X光射线荧光分析仪,用于分析确认收购废铁的成份,设备自用。经查发现该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和《大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的具体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本案是对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辐射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都应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相关活动,才能保证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此类案件发生大多由于企业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有利于进一步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严格履行射线装置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三、瓦房店市宝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2022年12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瓦房店市宝来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从事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工艺生产,总投资101.77万元。经查,该公司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擅自开工建设,现场主体工程已完成65%。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及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并对该公司罚款1.0177万元。

本案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典型案例。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分析、预测建设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建设前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严厉打击未批先建的行为,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不符合城市功能区划、不符合环保要求“两高一资”项目的建设。此案将有助于警示相关企业认真落实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自觉守法意识,避免未批先建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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