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 孙霞
为夯实排污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大连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对两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一、大连泓腾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大连泓腾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甘井子区,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盐酸雾等污染物,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规定,该公司应当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2022年2月23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排放污染物。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企业已缴纳罚款。
二、大连盛越催化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
大连盛越催化镀有限公司位于普兰店区,主要从事金属表面处理,按照环评及环评批复要求该单位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2022年11月24日,大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金属表面处理废水通过无防渗措施的沉井外排至附近小河。经检测,沉井内污水呈强碱性,pH值为13.4。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5085.1-2007),该公司排放废水属于危险废物,即有毒物质。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规定,大连市生态环境局第一时间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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