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
轻微免罚
近日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6起免罚减罚典型案件
为顺应《行政处罚法》实施,有效落实新增“首违不罚”等制度,2022年7月,大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大连市司法局将2020年发布的《大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免罚清单》进行修订升级,免罚清单共涵盖市场主体登记监管、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价格监管、计量监管等13个领域77项免罚行为。
为有利于当事人获得更为清晰的法律指引,近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免罚清单升级后首批6起免罚减罚典型案件。
案例一
大连高新区某生鲜超市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对大连高新区某生鲜超市进行蔬菜价格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销售的26种蔬菜未明码标价。
经查,自当事人开门营业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上述蔬菜未进行过销售,无违法所得。
法律适用: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蔬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免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亦无违法所得的事实,经教育提醒,当事人立即整改,对在售蔬菜价格进行了明码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大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免罚清单》(2022版)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二
大连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发布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广告案
01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1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举报称,大连某调味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经营的某食品旗舰店网页宣传“拥有63项国家专利”,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发布的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已取得专利授权,确实存在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的事实。
法律适用:
当事人发布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免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经教育提醒,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后,立即整改并在网页上添加了专利号和专利类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大连市市场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免罚清单》(2022版)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
大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禁止情形广告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1日,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关于对大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简介中以文字形式宣传“是您大连旅行的最佳选择”的举报。
经核查,大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简介中表述“集餐饮、住宿、游乐、文旅等设施一体的综合式酒店,风景秀美、环境宜人,是您大连旅行的最佳选择”,举报情况属实。
法律适用: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了“最佳”绝对化用语,构成了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免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仅在自媒体上发布广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大连市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免罚清单》(2022版)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四
大连某超市有限公司皮口分公司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1日,普兰店市场监管局接到检验报告,大连某超市有限公司皮口分公司2022年7月1日销售的“花盖蟹”和“皮皮虾”经抽样检测,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表明该批次“花盖蟹”和“皮皮虾”为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
经查,2022年7月1日,当事人从当地捕捞渔民姜某某处购进了该批“花盖蟹”17.8斤和“皮皮虾”9.9斤,在水产摊位内进行销售,并于当天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276元。
法律适用: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免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履行了经营者义务,违法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认定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案例五
甘井子区万达广场某服饰店销售产品使用说明中维护方法表示不规范的不合格上衣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4日,大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检测报告,甘井子区万达广场某服饰店销售的上衣(货号:212S501,颜色:091浅紫)经抽样检验,产品使用说明项目不符合FZ/T 81007-2012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上衣3件(货号212S501),1件用于省级抽检,2件下架封存,无违法所得。
法律适用:
当事人销售产品使用说明中维护方法表示不规范的不合格上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免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已积极改正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六
庄河市某馄饨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01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日,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管中队和新华分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庄河市某馄饨馆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年09月04日”,已超过有效期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法律适用:
当事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减罚依据: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时间从2022年9月25日持续到10月1日,一共持续7天,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免于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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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左莹
资料: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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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穆军 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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