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月25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说明:“从即日起,不再发布每日疫情信息,将由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相关疫情信息,供参考和研究使用。”
自12月初我国调整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以来,疫情发展形势出现了较大变化。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阳”了,疫情数据统计也成为一大难题。
“的确,疫情新形势之下,数据的采集与发布面临客观困难。但是,疫情数据是当前疫情发展的核心信息,没有相对完整的疫情数据,人们无法对疫情作出适当的判断,从而也无法真正有效地‘做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蔡乐渭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专访时表示。
蔡乐渭。资料图
疫情信息公开仍具重要意义
NBD:在您看来,是否有必要公开疫情数据?
蔡乐渭:在新的形势下,政府的统筹与组织仍然是走出疫情的关键所在。但政府的工作需要公众配合,在这个过程中,疫情信息的公开仍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疫情信息的公开,是保持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从2003年非典疫情到2020年新冠疫情在武汉发展之初,我们在信息公开方面都曾出现过明显不足,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当然,对教训的归纳与总结,也让我们三年来做到了坚持疫情信息公开。
在新形势之下,尽管人们对疫情形势的判断和承受力已非当初可比,但疫情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完整,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谣言的传播和一定范围内人们的恐慌。若无相应信息的公开,这种恐慌可能进一步发展,乃至带来防控秩序的混乱。比如,在特定城市,疫情明明还未到来,人们却因信息不足,开始抢购防疫物资,导致物资短缺。因此,公开尽可能完整和准确的疫情信息,对保持人心安定和社会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已经在这个问题上吃过亏,不应再次于此问题上“摔跤”。
其次,疫情信息的公开,也是让公众“做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需要。公众要成为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绝不意味着公众只能消极被动地等待疫情到来,承担疾病带来的不利后果,而是意味着他必须对疫情有起码的判断,做出自己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有的反应,如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准备必要的药品等。而要达成这一目标,必须以尽可能完整、准确的疫情信息为基础。比如,人们需要了解,所在地区或城市,疫情是不是已经到来、有多少比例的人员已经被感染、药品供应是不是紧张等等,从而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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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疫情信息的公开,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之平衡的基础。三年疫情,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局面不能再延续下去。一定程度上,这也是我们疫情防治策略转变、疫情防控措施调整转变的原因。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就必须从疫情中走出来,不能被疫情吓倒,也不能轻视疫情,该防控时防控、该治疗时治疗,该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时参加社会经济活动。而这种行为模式的改变,必须基于人们对疫情的判断,信息公开则是对疫情作出正确判断的基础。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疫情信息的公开,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之平衡的基础。
应公布疫情本身数据和相关医疗数据
NBD:您认为需要公开哪些方面的数据?
蔡乐渭:此前,国家卫健委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新增和累计的确诊病例、重症病例。但问题在于,这个数据仅仅包括从特定渠道收集到的经特定机构认定的数据,而不是全部的感染者数据,也不包括可以在医学上确诊的全部数据。从12月初以来,新增确认数据大致为每日数千例(主要集中于两三千例),而死亡数据则为个位数。这一数据与一般公众的感受是完全脱节的,当如北京这样的城市里,人们普遍感觉到身边的熟人大部分已经经历了感染,官方公布的数据却仅有数百例。又如,12月23日,青岛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向媒体介绍,按照监测数据推测,青岛目前每日新增感染量为49~53万人,接下来数日将在此基础上以10%增速增加。青岛只是众多城市中的一个,其感染数据与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数据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视频截图
可见,如果仍然只公布每日数千例的确诊数据,那么这个数据是没有现实意义的,既不能为决策提供参考,也不能为人们所信服,还会损害政策的公信力。因此,无论由卫健部门还是疾控机构负责发布疫情信息,之前口径下的数据,都应该停止继续公布,以免不了解疫情形势的人受到误导,以为疫情已经受到了严格控制,从而懈怠防控与治疗准备;同时也避免政策公信力受到损害。即便有必要继续予以发布,也应进行专门说明,明确这一数据仅仅是按某一口径和途径收集到的数据,而并不是全部的确诊数据。
当前形势之下,人们迫切需要了解的疫情数据远远不止目前所公开的局部数据,有关机关应该扩大采集和公布疫情数据。这些数据至少应该包括疫情本身数据和相关医疗数据两个方面。
在关于疫情本身数据方面,包括每天新增的感染者是多少、一定范围内的感染率是多少,重症数量和重症率是多少,死亡病例是多少等;在医疗资源数据方面,包括入院诊疗数量、住院数量、空床位数量、诊疗需求与可提供的诊疗资源之比例数据等。另外,针对抢购药品等情形,也应考虑公布一些重要药品的提供能力、生产数据、存在缺口等数据。当上述数据都得以公开后,人们方可对当前疫情形势作出基本判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作出自己的决策。即便总体医疗资源仍然存在不足,也可促进防控和治疗的有序开展。
关于疫情信息的发布主体,之前的做法是国家卫健委统一发布疫情信息,地方卫健部门则相对较少发布相关信息。事实上,是否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卫健部门发布信息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只要由权威性机构(如疾控机构)公开疫情信息,其效果都是一样的。在发布层级上,不只是全国层面上应有权威机构发布疫情信息,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内,都宜有相关机构发布疫情信息,以保证公众不只了解全国性、全省性的疫情信息,更了解与自身更密切相关的所在区域的疫情信息。
NBD:但现状是,很多感染者都不再进行核酸检测,往往在家做抗原便得出结果,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进行数据统计?
蔡乐渭:诚然,正如国家卫健委12月14日所指出的,由于当前新冠肺炎核酸检测实行愿检尽检的策略,许多无症状感染者不再参加核酸检测,准确掌握无症状感染者的实际数量和其他相关数据的确存在困难。但是,这些困难的存在并不是放弃采集和公布无症状感染者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的充分理由。至少,它不是放弃采集和公布有症状而未入院治疗的感染者数据的理由。
事实上,相对于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而言,我们在疫情数据的采集方面有着更强大的制度优势,完全可以比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做到更好。我们的社会组织和动员能力非一般国家可比;过去三年,我们在防控的过程中更建立了强大数据采集体系。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些优势,去采集和公布疫情所需要的信息。比如,对抗原自测阳性的感染者,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确定其上报阳性信息的义务,这样,就可以得到至少相对完整和准确的感染者数据。只要把这部分信息采集、处理和公布,就可以使得我们的疫情信息更符合常识、更具可信度,更可对疫情的防治起到参考和指导作用。
如何确定新冠死亡的统计标准?
NBD:您前面提到,要公开新冠的死亡病例。在您看来,如何界定因新冠导致的死亡?
蔡乐渭:12月20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感染疾病科主任王贵强表示,由于新冠病毒导致的肺炎、呼吸衰竭为首要死亡诊断,归类为新冠病毒感染导致的死亡;因其他疾病、基础病,比如心脑血管疾病、心梗等疾病导致的死亡,不归类为新冠导致的死亡。
如何判断新冠感染者的死亡原因,是一个科学问题。世界卫生组织在相关指南中对新冠死亡进行了界定,即所谓“冠病疑似或确诊病例因临床上相符合的病情导致的死亡”。但即便这样,各个国家对此定义都有着自己的诠释。有一些国家采取了和中国更接近的严格的界定。在这个意义上,如何定义因为新冠导致的死亡,是一个国家主权所在。
相关公开资料显示,近日以来,殡仪馆等机构持续处于高负荷运转之中,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在广州市民政局官方微信公号发布公告建议,办丧群众“尽量延后办理出殡等相关业务”;官方媒体也公开报道,许多年迈甚至相对年轻的著名人士都于近日身故。这说明,近期死亡的人数相较于平常是明显增多的。若按最新的标准,则无法解释这些人士集中高发地死亡的原因。
因此,国家有权对新冠死亡等统计标准进行确定,但在全球化和地球村的开放社会之下,相关的统计标准也需要考虑与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通行标准尽可能保持一致或接近,如此才可能与国际上多数国家进行疫情方面的沟通和交流,更好地树立我们国家的良好国际形象,促进我们更快地走出新冠疫情。即使我们坚持自己的标准,也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供可比较的数据,比如,新冠阳性之后因基础病而死亡的、不属于新冠死亡的数据,以有利于开展国际的交流与沟通,也有利于人们作出尽管是个体的、但对整体防控和治疗极为重要的分析和判断。
总而言之,对疫情信息予以尽可能完整、准确和符合常识的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让公民真正成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需要,是促进疫情防治、让我们尽快从疫情之中走出来的需要,更是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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