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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丢钱包后被索要五千,对方还威胁“报警就烧掉”,律师分析
来源:潇湘晨报 网易号 点击数:1705次 更新时间:2022/10/7 9:21:40

近日,广东广州,市民周先生钱包意外丢失,没多久有人加他微信,索要5000元归还费,还称“钱到发定位”。周先生提出要报警后,对方却威胁称如果报警就把钱包烧掉。目前,周先生已报警处理。

对话截图

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对方加上微信后问道“你说多少钱要回证件”,然后索要5000元归还费,还称“过段时间要加收”。周先生说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证件,对方却表示“钱到,发定位”。

周先生发去一张在派出所门口打算报警的照片后,对方发来周先生钱包的照片,威胁称“我不怕,把它烧”“你在吓我”,还称“你别来烦我把(它)烧了”。

对话截图

10月4日,周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称,钱包里有几张银行卡、信用卡、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前几日他外出时钱包意外丢失,捡到钱包的人通过他的信用卡联系到他买房的经纪人,并通过经纪人加了他微信,“他发了钱包图片给我,说要钱包直接转五千块过来,我说这钱有点多,他说里面的证件都不止五千块了。”周先生称,他已报警,警方建议他私下处理。

男子已报警

10月5日,潇湘晨报(报料微信:xxcbbaoliao)记者尝试联系周先生了解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传统公序良俗鼓励拾金不昧,助人为乐;同时也保障无因管理者可以获得一定补偿。但是,主张回报明显高于保管成本的费用,则不但不能得到支持,甚至涉嫌侵占和敲诈勒索违法,应当予以谴责和纠正。

2021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分享的一起案例显示,当事人马某在公园捡到一个装有5000元现金的钱包,通过钱包的名片联系到失主,并约定次日送还,却不小心将钱包弄丢。这种情况下原失主是否可以向马某索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9年12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引发关注。当事人徐先生不慎将钱包掉落,之后查看物业监控录像发现,钱包被陈先生发现,拾获后便放入口袋,乘坐出租车离开。后来徐先生找到陈先生,希望他能归还钱包,但交涉后,陈先生仅返还了身份证。徐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陈先生以钱包与现金均已扔掉为由,拒不返还,于是徐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赔偿FENDI钱包折价款2200元,并返还现金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陈先生拾获钱包后,未及时返还,有悖于公序良俗。陈先生在徐先生要求其返还钱包的情况下,仅返还了石先生身份证,而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又辩称钱包已灭失,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拾得人陈先生赔偿失主钱包折价款2200元,并返还失主现金1500元。

潇湘晨报记者 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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