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地学校禁聘性侵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天津:将性骚扰纳入限制范围
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不得聘用有性侵害、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并对教职员工加强相关教育和管理。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教育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条例》的规定得到众多网友的支持,并希望全国推广。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并且禁止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前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而天津《条例》则更进一步,不仅对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作出从业限制,更禁止聘用有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到学校、幼儿园工作。
课堂教室 资料配图 图据图虫创意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相应制度已在多地实施
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儿童性教育专家刘文利教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天津的《条例》是在贯彻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条例》第二十九条关于“防范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的内容,也对应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二条。天津此举,对推动地方落实、执行国家法律有重要意义。刘文利建议将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在全国推广。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此前,202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所称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是指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息,以及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
《意见》规定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筛查。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已在全国多地实施。红星新闻记者从攀枝花市西区区委宣传部获悉,该区于2019年发布《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审查程序由检察院负责,采用类似政审的形式进行审查。目前相关行业中未有应聘人员因被查出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而不被录用。
据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消息,当地规定,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区教育局在其入职前7日内应当将新入职人员信息共享至检察院,并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对新入职人员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截至2021年7月,当地已对5086名中小学教职员工开展了查询,未发现性侵违法犯罪记录。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也确实起到了“过滤网”的作用。
例如,2021年7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截至6月,对全省19万余名教职员工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排查出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186人,均得到相应处置。
2021年9月30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对山东全省近29万名在职教职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进行入职查询,查询出相关人员241人,已分别督促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典型案例》,公布了几起具体案例。有一名来自浙江宁波的中学老师王某,他隐瞒自己曾在办公室对两名未成年女生实施猥亵而被行政拘留八日的事实,离职后前往余姚市一所中学应聘。2020年5月12日,余姚市检察院接受某中学申请,对23名拟录用人员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发现王某上述劣迹,王某被不予录用。余姚市检察院同时认为王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仅作行政拘留处罚不当,故将线索移交宁波市某区检察院进一步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天津更进一步:
禁止聘用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到学校、幼儿园工作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并且禁止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前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而天津《条例》则更进一步,不仅对具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作出从业限制,更禁止有性骚扰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到学校、幼儿园工作。
另外李莹也认为,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性骚扰仍然存在报案率低、骚扰成本低、证据要求高、真正认定侵权困难等问题。因此,让更多受害者站出来,“把前端工作做好”,完成更多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的司法实践,“性骚扰信息库”才能发挥效用。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性保护条目的落实,需要一个过程。” 刘文利也认为,天津本次修订的《条例》是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但距离真正执行还有较长的路要走。“比如,在学校开展性教育,需要有课时、教学指导纲要、教学材料、老师、教学评估等。”刘文利说。
儿童工作专家杨海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条例》意义重大。从国际经验来看,儿童性侵案件多涉及连续作案,甚至一些人会专门寻找可以和孩子直接接触的工作。如果能把这些人的工作限制在无法直接接触孩子的领域,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性侵犯案件发生的可能性。这也是国家完善、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体系建设的一部分,是非常积极的一步。
杨海宇认为,除了建立性侵害犯罪人员信息库外,学校也应及时调整招聘制度,开展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我们应重视预防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并及时处理、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人员,关注那些受到伤害的未成年人。”杨海宇说。
杨海宇表示,在具体执行层面,可能会存在遭性侵儿童的家长担心报案会影响孩子的未来,从而选择私下和解。这样存在性侵害历史的人员难以被记录到执法机构的信息库,从而导致一些性侵事件难以被社会注意到,也会影响到职业准入措施的效果。
对此,杨海宇建议要提高学校和社会对性侵害危害性、严重性的意识和知识,及时完成强制报告,为儿童保护体系建设夯实基础。刘文利则建议,对于强制报告制度,应该加强宣传,让其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个基本常识。
红星新闻记者 宋昕泽 杜玉全
实习记者 汤健 实习生吴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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