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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罪犯被执行死刑
来源:四川高院 网易 点击数:1728次 更新时间:2022/6/22 12:46:29

(原标题:四川高院情况通报)

四川高院情况通报

张志军被执行死刑

四川“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案”罪犯被执行死刑;凶手因两家闹离婚争小孩起冲突,持刀先后将女婿一家三口杀害。

此前报道:

“岳父杀女婿一家三口案”再审细节:“抢孩子”未认定,谅解书不采纳

案发小区

四川彭州,岳父杀害女婿一家三口,一审被判死刑后,二审改判死缓,受害人亲属抗诉后,四川省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12月31日上午,四川省高院在四川绵阳监狱对此案进行宣判,被告张志军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判决书显示,被告和辩护人提出“受害者上门抢孩子”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而被告人张志军女儿张雨(化名)以及张雨女儿出具的谅解书也未被采纳。

此前,四川省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张志军因家庭纠纷持尖刀连续捅刺他人胸部、腹部数刀,致邹术(化名)、杨某芬当场死亡,邹某海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在本案客观危害后果方面,张志军因子女婚姻家庭纠纷而持刀致三名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在主观恶性方面,本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邹某某(邹术女儿),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张志军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邹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张志军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因此,张志军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再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对于邹术等三名被害人是否抢夺孩子、张雨和女儿出具的谅解书是否有效,有不同的认定。

情况通报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三名被害人有抢夺孩子行为的证据,仅有证人姚某英(张志军妻子)、张雨(张志军女儿)的证言和张志军的供述,而该三人为利害关系人,张雨的证言系听姚某英所说,且孩子邹某某身上无任何受伤的痕迹。即便邹术等三名被害人进屋后存在强行抱看孩子的举动,亦属人之常情,与抢夺孩子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同时,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三被害人有抢走孩子邹某某的准备或者计划;另外,根据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姚某英的证言、张志军的供述,证实杨某芬的皮鞋脱放在现场沙发旁,说明杨会芬进入案发房屋后自行脱下了其当日所穿的皮鞋,该事实与张志军,姚某英所述杨某芬进屋即抢夺孩子相矛盾。

另外,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和女儿邹某某以被害人近亲属的名义出具谅解书,张志军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从轻处罚。本案有三名被害人,张瑜及女儿邹某某固然是被害人邹术的近亲属,但邹某龙等六名申诉人同样也是被害人邹某海、杨某芬的近亲属。本案中,张雨与张志军之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张雨既是张志军的女儿,又是邹某的妻子,具有被告人近亲属和被害人邹术近亲属的双重身份,张雨出具谅解书时,其女邹某某方才2岁,尚无意志表达能力。虽然张雨以其本人及女儿邹某某名义出具了谅解书,但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对张志军坚决不予谅解,并强烈再求依法严惩。因此,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应对张志军从轻处罚。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已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予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另据澎湃新闻报道,法院披露判决书 谈改判原因

在改判理由中,二审法院提到,“被害人不期而至抢夺孩子,张志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对此,被害人一方近亲属指出,谅解书系邹某妻子即张志军女儿张钰(化名)所出。2021年4月23日,被害人近亲属及代理律师向四川省高院递交申诉状申请再审。4月30日,四川高院通报称,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5月1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之后得到改判。

家庭合照

邹某等三被害人对双方矛盾激化有无过错?

此前庭审中,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案发当日邹某等三被害人进屋后殴打姚某英、抢夺小孩邹某某,该三人对矛盾激化有过错。

根据再审判决书,对于这一点,法院认为,证明三被害人有殴打姚某英行为的证据只有证人姚某英,张钰的证言和张志军的供述。张钰证言系听姚某英所说,而姚某英的证言与张志军的供述关于殴打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殴打的时间、方式均存在差异,且前后不一致。办案民警情况说明,证实姚某英除头发较凌乱外无其它异常。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被害人对姚某英有殴打行为。

此外,证明邹某及其父母有抢夺孩子行为的证据,也仅有证人姚某英、张钰的证言和张志军的供述,而该三人为利害关系人,张钰的证言系听姚某英所说,且孩子邹某某身上无任何受伤的痕迹。

法院认为,即便邹某等三被害人进屋后存在强行抱看孩子的举动,亦属人之常情,与抢夺孩子在性质上有本质区别。同时,在案证据不能证实三被害人有抢走孩子邹某某的准备或者计划:一是根据邹某海的胞弟和同事证言,证实邹某海夫妇到彭州前称拟到邹某家中过年和看望孙女,并未流露要带回孙女邹某某抚养或去帮忙带养邹某某的意思;二是公安机关关于死者轨迹及遗物、案发当日携带物品的情况说明,证实邹某等三被害人到案发现场仪携带手机、钥匙、零钞等必备物品,未携带包裹等物品,邹某承租房内仅有三人身份证件、日常生活用品,未发现有孩子奶粉、玩具、衣物等物,不能证实邹某等三人为抢走孩子提前作了准备;三是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姚某英的证言、张志军的供述,证头杨某芬的皮鞋脱放在现场沙发旁,证明杨某芬进入案发房屋后自行脱下了其当日所穿的皮鞋,该事实与张志军,姚某英所述杨某芬进屋即抢夺孩于相矛盾。

法院认为,张志军对女儿的家庭矛盾本应正确对待、理性处理,却狭隘偏激,为阻止被害人抱看孩子,竟诉诸极端手段,行凶杀人,且无节制。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三被害人进星后殴打姚某英、抢夺邹某某,对矛盾激化有过错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张志军是否已获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根据再审判决书,对于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张钰、邹某某以被害人近亲属的名义出具谅解书,张志军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应从轻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本案有三名被害人,张钰及女儿邹某某固然是被害人邹某的近亲属,但此次再审的六名申诉人同样也是被害人邹某海、杨某芬的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往往是基于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这反映了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的减少,预防犯罪的必要性降低,此时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有其合理性。

“本案中,张钰与张志军之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张钰既是张志军的女儿,又是邹某的妻子,具有被告人近亲属和被害人邹某近亲属的双重身份,张钰出具谅解书时,张钰之女邹某某方才2岁,尚无意志表达之能力。”法院认为,虽然张钰以其本人及女儿名义出具了谅解书,但被害人的其他近亲属对张志军坚决不予谅解,并强烈要求依法严惩,“因此,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应对张志军从轻处罚。”

张志军是否具有杀人故意?

再审判决书显示,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志军主动要求物管人员拨打120救人,证实其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对此,法院认为,张志军作为成年人,明知捅刺他人胸、腹部可能致人死亡,仍持尖刀在短时间内连续捅刺邹某胸部四刀、杨某芬胸部三刀、邹某海胸腹部一刀,致邹某心脏、大血管、左肺破裂,杨某芬心脏、左肺破裂,邹某海肝脏破裂,该三人均因脏器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其杀人故意明显”。“张志军拨打120,反映其作案后有一定悔罪态度,但不能据此否定其作案时的杀人故意。”法院认为,张志军及其辩护人所提无杀人故意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志军不能正确处理女儿家庭纠纷,持尖刀捅刺他人,致三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志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张志军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书显示,对于被害人一方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所提“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害人进屋后抢夺邹某某、张志军已获被害人亲属谅解不当”的申诉理由,法院判定成立;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张志军造成邹某海一家三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原第二审判决对部分证据的采信分析不够全面,认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以及张志军取得被害人未属谅解等情节有误,导致对张志军量刑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此次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撒销此前二审对于张志军的量刑部分,改判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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