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第三周的星期五,两份离职证明摆在涂琪面前,等着她作出选择。其中一份写着“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如果涂琪接受,公司会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多发4天的薪水,让她拿满一个月的工资。
离开公司,并不是涂琪的决定。这份插画师的工作,是她辞去老家美术培训机构教师岗位,到深圳的第一个落脚点,想以后能进入喜欢的潮玩行业。
收到“离职证明”两天前,处于试用期的涂琪被人力部门和负责她业务的总监告知,她不能胜任目前的岗位,理由很多,包括工作效率低、插画风格不适合、与同事相处不好等。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雇用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将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在被公司辞退后,涂琪有权利选择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赔偿。公司也可以通过证明她“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地辞退她。
人力部门告诉涂琪,公司已经收集好证据,会请专业的律师,同时还表示,只有和平解决矛盾,才不会影响她下一份工作。涂琪也通过网络咨询了律师,保留了与公司人力部门沟通的录音、截图,最后一次进办公室前,她照常打卡、工作。
但另一份离职证明让她选择放弃“维权”。上面写着,她因为能力欠缺、沟通不顺、工作效率差被辞退。涂琪看着这些负面评价,泄气了。最长达60天的劳动仲裁周期,或更长的诉讼时间,她等不起了,她需要当月的工资,支付3天后1500元的房租。与此同时,她更不敢带着那份难看的离职证明,去寻找下一份工作。
与涂琪的经历相似,不少求职者遭遇过试用期“试完不用”的情况。
公司安排了两个人,
帮她计算“维权”的成本
对企业而言,把一个人从系统里移除并不难。
一名曾做活动运营的女孩在接受采访时,提到自己被辞退之前,公司系统的操作权限已经被锁了。之后接二连三地,她策划发布的推文被删除,领导还突然翻出两个月前她制作的一张海报,发在微信工作群里,让同事们来找碴儿——她当时敲错了一个字母。
另一个做文案工作的女生,表示自己从被辞退到收拾所有东西离开,只用了两小时。在今年春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她下班前一个小时收到了被辞退的消息。那天还是她的生日。
她回忆,当时被公司人力部门叫去谈离职,理由是一名公司高层觉得她不适合这份工作。然而她很清楚,在她试用期的两个月时间里,那位高层并没有来过公司,他们之间也没有过任何联系。这两个月的KPI考核表里,管理她的领导给她打的分数,高于她的自我评价。
但最终结果是,公司给她一份“离职申请”,签字就意味着是她自己主动辞职。
家在四川南充的赵心韵刚刚失去工作。
“劝离”的时候,公司安排了两个人,坐在她的对面,“帮”她计算走劳动仲裁需要的时间和精力成本,苦口婆心地劝她主动离职,声称“即使你走劳动仲裁,有关部门也不会受理,如果你发起法律诉讼,处理周期以‘年’为单位”。公司还称,即使赵心韵赢了官司,最多也只能获赔合同约定的月工资2000元。
她最终决定“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赵心韵被辞退后,跟家里撒了个谎,说因为公司不正规,自己瞧不上,还有更好的工作机会。事实上,她连求职软件都不敢打开。
她甚至想过,是不是因为自己长相太丑或是穿着打扮太土,不能融入集体,所以被辞退了。后来,她通过朋友圈发现,当时一起被招进公司的10个人,好像只有一个人留下了。
被辞退已经过去一年多了,赵心韵偶尔还会登录当初那些用她手机号码注册的运营账号,看见内容更新了,但数据没有任何变化。她盯着“零星的几个赞”,安慰自己,“不是我能力不行”。
公司不承认有劳动关系,但她出现在工作台历中
直到被辞退前,吴琳都没有和太平洋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在9个月的工作当中,她没有属于自己的OA(办公自动化系统)账号、工作邮箱、进入办公大楼的门禁卡,也没有领过一次工资。
尽管进入公司时,吴琳已经毕业一年了,但在公司管理者眼中,她充其量算个来“观摩学习”的实习生,给她安排的工作内容大多是整理周报、会议记录或是给来访者倒茶,给同事订蛋糕。
她的“入职”和“离职”一样,都是被口头告知的,没有任何文件。工作第5个月,她才收到一份入职流程通知。在和上司的微信聊天中,她反复催问何时办理入职手续,但没有问过从未发放的工资。对方多次表示,上级领导“李总”已经同意她入职。最后一次承诺,距离她被辞退正好一个月。
随着吴琳入职失败,这段长达9个月的工作,被公司否认了。他们不承认和吴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甚至表示,根本就没有和她建立劳动关系的想法。这意味着,吴琳毕业后有近一年的工作空窗期,而这段经历本可以增加她简历的竞争力。
为了让公司承认,她选择对簿公堂。
在律师的指导下,吴琳收集了所有可能有关的证据,包括最后一天在公司工位上输入密码打开电脑办公的录像,进入公司第5个月时收到的入职流程通知,以及反复催问上司入职手续的聊天记录。她还向法院提交了一本部门定制的工作台历,其中一张插图,是她和同事参加团建活动的照片。
吴琳的律师林星辰了解事情经过后,认为“这件案子没有难点”,吴琳是一个完全的受害者,她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她不但可以拿回9个月没有发放的工资,还可以额外获得赔偿——这都是吴琳没有预料到的。
在一名离开校园的毕业生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之前,法律上他可能会经历试用期,但现实中可能还有试岗期。有些公司认为无法通过面试了解求职者的真实水平,便会设置一段时间,让求职者先着手工作,再考察他们是否适合这一岗位。有些公司将试岗期设置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将公司的用人风险降到最低。
林星辰从事劳动法诉讼已近10年,好几个互联网行业的当事人都遇到过相似经历:应聘进入一家公司,开发新的软件,或者软件功能。由于公司前期并不确定项目的成功率,找到投资人之后,公司就会单独开辟一个部门出来,从高管到基础员工,全部起用新人。半年左右,一旦项目进展不顺利,或者没有达到投资人预期,整个项目组都会解散。
林星辰在计算后发现这种方法并不明智。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在他的理解中,在6个月试用期满前解雇劳动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最多可以节省一个月工资多一点。可一旦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上诉,还得赔一个月工资回去,“(企业)不值得为这点工资差去折腾”。
但在现实操作中,一些人并不知道试用期被辞退可以获得赔偿,不少人会被“主动离职”。
劳动仲裁胜诉后,并没有等到执行
吴琳和公司的纠纷,真正闹上了法庭。
她在劳动仲裁胜诉后,并没有等到执行。公司拒绝赔偿,选择了上诉。而一旦启动法律诉讼,吴琳和太平洋证券公司之间的审判结果,就会被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和劳动仲裁结果一致,一审判决中,法院确认了吴琳和公司之间有长达9个月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她将近20万元,其中包含没有发放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两万元的赔偿金——她两个月的工资。
由于没有签署合同,每个月的工资金额,成为了吴琳和公司双方多次尝试调解的重点,最终法院以吴琳陈述的月工资1万元作为标准,因为公司无法证明他们约定过其他工资数额。
令吴琳和林星辰没有想到的是,这份一审判决书一度登上了微博热搜。刚开始,他们还去联系一些直接发表判决书截图的媒体,删除稿件,或者遮挡住吴琳的名字。然而,分享的人实在太多,她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曝光在网络上。
吴琳等到这个结果时,已经离开公司两年。林星辰听说,后来她离开了这个行业。 (文中除林星辰外,其余受访者均为化名) 文据《中国青年报》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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