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只能通过“刷脸”来出入小区,天津一名住户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删除他的人脸信息,并提供能够保证其隐私权的出入小区的验证方式。
“刷脸”门禁。受访者供图。
一审中,法院以收集人脸信息确为疫情防控、原告未提交被告存在泄露信息相关证据等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因不服一审判决,原告决定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
6月7日晚间,原告顾城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官司虽然赢了,但没有特别开心的感觉,只是用了将近一年的时间,换来一个本应如此的结果。但如果有人看到他的维权经历,对侵害自身权益的人说“不”,“也许我的案例可以视作一种胜利”。6月8日14时30分许,记者联系了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截至发稿,未收到物业方的回复。
欲拒绝“刷脸”门禁,天津住户起诉物业公司
由于工作变动需要搬到天津,家住北京的顾城提前在网上看房并签了租房合同。入住时,房屋中介告诉他,需要人脸识别才能通过门禁,带他去物业录入人脸信息。
顾城向物业表示希望使用门禁卡而非人脸识别,被物业方拒绝。“房子已经租了,进不去就没地方住。所以当时我只好先让物业拍照录入人脸,先解决正常居住问题,等安顿下来了再处理门禁的问题。”
去年8月,顾城多次与物业方沟通希望删除人脸信息,均被拒绝。在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未收到物业方回复后,顾城将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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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是因为担心人脸信息泄露、被盗用盗刷,产生不可估量的危害,而且按照法律的规定,我对刷脸进小区有拒绝的权利。当然我也不知道能不能告赢,但我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可以穷尽能采取的各种程序进行维权。简单来说,我受够了,我不想就这么算了。一再隐忍妥协,换来的往往是侵权的人更加肆无忌惮。”顾城谈及起诉物业公司时说道。
根据落款为2021年11月10日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一审中,原告方主张,被告删除原告的人脸信息;停止对原告人脸信息的处理,并向原告出具相关信息已删除完毕的书面证明;为原告提供其他能保证其隐私权的便利的出入诚基经贸中心方式。
原告方以《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法律依据表示,人脸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同时,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
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违反了处理人脸信息需要遵循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被告物业方辩称,原告是租户,并非业主,如果没办法适应诚基中心可以自行搬离。人脸识别信息采集是经过业主委员会、综合治理办公室、社区、街道办共同完成的这项工作,同时在天津市和平分局进行联网监控,并符合现在疫情管控要求,原告人脸信息只在门禁上使用。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称使用原告人脸信息是按照天津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系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和需要,鉴于天津市和平区诚基经贸中心居住人员众多,使用人脸信息确为疫情防控需要,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同时,上述法院认为,原告方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侵犯了其隐私权,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结果出来后,顾城坦言有些“失望”,“ 无论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法律规定得很明确了,但是我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原告谈二审胜诉:不算真正的胜利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顾城决定上诉。
根据落款为2022年5月18日的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告方认为,本案主要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而非隐私权,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由选择错误;原告未主张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无需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认定有误。
同时,原告方表示,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城关物业公司、城关物业天津公司处理人脸信息系疫情防控之需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
被告物业方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人脸识别系统经过业主委员会、综合治理办公室一致认可,并于2020年疫情暴发的时候正式启用。
物业方称启用人脸识别系统的主要意图为:一是为了疫情防控,二是合同约定,三是管理需要。城关物业公司、城关物业天津公司没有将原告的人脸信息泄露,也没有侵害他的权益。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认为,本案系因处理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天津一中院认为,城关物业天津公司从疫情防控、智能管理的目的出发,在征得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同意的情形下,启用人脸识别系统作为验证方式,能够更精准识别出入小区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较大作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是,上述法院同时列举了《民法典》以及2021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款表示,如果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同意采取人脸识别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
天津一中院认为,城关物业天津公司以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系业主委员会同意,拒绝为原告提供其他验证方式的抗辩理由,与前述规定相悖,法院不予采信。城关物业天津分公司关于使用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是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主张,亦无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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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二审判决结果显示,撤销一审判决,城关物业天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
对于二审胜诉,顾城认为这不算是真正的胜利,“我不过是用将近一年的时间,外加大量精力以及金钱,换来一个本应如此的结果。我真的没有觉得,这有啥值得开心的。”
不过,他也在讲述诉讼经历的文章中写道,“不愿刷人脸进小区的人不少,但大家都没啥办法,所以我想把我的经历和大家分享一下……如果有人从我的维权事迹中获得了启发,勇敢地对侵害自身权益的人说’不’,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那我的这个案例也许可以视作一种胜利。”
延伸阅读
物业强制“刷脸”败诉的警示意义
因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通行验证方式,天津一物业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其隐私权。近日,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出入小区的其他通行验证方式。
这起官司让人不由想到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2019年,浙江理工大学副教授郭兵因不满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采用人脸识别方式入园,遂将其告上法庭。郭兵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要求对方删除,最终郭兵胜诉。此案入选了“人民法院2021年度十大案件”,还被写入今年全国两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是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典范。
在天津这起人脸识别案中,法院最终判定以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的物业公司违法,再次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对人脸信息享有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尽管这类官司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但仍未能阻挡人脸识别技术在一些领域的滥用。
应该说,人脸识别技术有其积极价值:其识别度高,误识率较低,难以伪造,可大大提高重要场合的安全性;人脸识别方便快速,具有非接触性,有助于防疫等场合的人员识别……正是基于这些优势,人脸识别技术已被用来解决诸多领域的个人身份识别问题。
不过,恰因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易获得性,且很难更改,因此,一旦泄露,几乎不可救济。更可怕的是,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广泛运用,人脸信息一旦泄露,“丢”的不单是脸,还可能包括个人身份、财产等多个维度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对个人来说,后果将是难以想象的。
因此,人脸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必须防止人脸识别被滥用。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同时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可如今,不管重不重要、紧不紧要、必不必要,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似乎成为了“时髦”。一些小区甚至将刷脸作为唯一通行方式,这无疑违反了必要原则。
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也是此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败诉的法律依据之一。其他物业公司当以此为训。
说一千道一万,运用人脸识别技术,严守法律要求是关键。企业、组织在收集人脸信息前,必须遵循必要性审查、个人知情同意等原则;在存储、使用人脸信息时,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加密措施,设置适当的访问权限和操作权限等,以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篡改、丢失。
针对当前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的趋势,有关专家建议,应建立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乃至出台专项管理制度或法规,规范人脸识别信息的采集与运用程序、隐私边界,比如明确哪些领域可运用人脸识别、哪些不能运用,若有信息泄露如何惩处与应对等;建立由政府部门监管的全国统一的第三方人脸信息数据库,严格要求所有进行人脸识别的单位只能将采集数据存储于此数据库等。这些都是值得探索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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