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巴家伟
为进一步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我市通过落实市级督导、属地巡查、行政处罚、追责问责等全方位管控措施,压紧压实禁烧工作责任,有效遏制秸秆焚烧高发态势,现公开通报2022年第二批10起秸秆焚烧责任追究典型案例。
案例一:
4月29日12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庄河市明阳街道发生火情,属地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核实处置。经查,该火点位于端阳庙村王屯,系农户于某清理水田杂草不慎引燃周边稻茬和秸秆,过火面积约3亩。明阳街道办事处严肃批评教育于某,依法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依据《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给予端阳庙村村书记和环保员全街道通报批评。
案例二:
2月20日12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普兰店区杨树房街道发生火情,属地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核实处置。经查,该火点位于战家村大王屯,系村民王某焚烧秸秆所致,过火面积约2亩。杨树房街道办事处严肃批评教育王某,依法处以500元罚款,同时依据《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给予战家村村民组长全街道通报批评。
案例三:
2月23日13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发生火情,属地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核实处置。经查,该火点位于海岛村海岛屯,系有人点燃水田地内秸秆,过火面积约1000平方米。三台满族乡政府依据《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给予海岛村村主任和海岛村环保员全乡通报批评。
案例四:
3月8日15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发生火情,属地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核实处置。经查,该火点位于青山村,系有人点燃田地内秸秆,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三台满族乡政府依据《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给予青山村村主任和环保员全乡通报批评。
案例五:
4月16日12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瓦房店市三台满族乡发生火情,属地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核实处置。经查,该火点位于石磊村,系有人点燃水田地内秸秆,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三台满族乡政府依据《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给予石磊村村主任和环保员全乡通报批评。
案例六:
2月6日13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普兰店区皮口街道发生火情,属地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核实处置。经查,该火点位于石固社区,系村民李某焚烧秸秆所致,过火面积约6亩。皮口街道办事处严肃批评教育村民李某,同时依据《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给予石固社区书记和环保员全街道通报批评。
案例七:
2月16日12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发生火情,属地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核实处置。经查,该火点位于下吴村牟沟屯,系有人点燃水稻田内秸秆,过火面积约3亩。城子坦街道办事处依据《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给予下吴村村民组长全街道通报批评。
案例八:
4月29日12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普兰店区星台街道发生火情,属地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核实处置。经查,该火点位于徐大屯社区山前屯,系村民陈某烧地边引燃秸秆,过火面积约0.7亩。星台街道办事处依据《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给予徐大屯社区书记、村环保员、村民组长全街道通报批评。
案例九:
3月6日13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金普新区登沙河街道发生火情,属地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核实处置。经查,该火点位于棋杆村糖房屯,系有人点燃田地内秸秆,过火面积约20亩。登沙河街道办事处依据《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给予棋杆村村委会全街道通报批评。
案例十:
5月3日12时,卫星遥感监测发现金普新区得胜街道发生火情,属地政府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核实处置。经查,该火点位于林家村,系有人点燃田地内秸秆,过火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德胜街道办事处依据《大连市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给予林家村村委会、环保员和村民组长全街道通报批评。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会同各涉农县市区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继续加大管控力度,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举、以疏为主、以堵促疏”的原则,通过定期召开调度会议、强化宣传舆论引导、常态开展巡查督导、遥感卫星高空监测、加大追责问责力度的“五步法”,以“人防+技防”的方式,持续做好秸秆禁烧管控工作,全力保障我市空气环境质量。
市生态环境局再次呼吁广大农民朋友,要牢固树立生态环保意识,积极响应秸秆禁烧号召,自觉做到不在田间地头焚烧秸秆,主动开展秸秆还田离田工作,共同守护美丽家园。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违者将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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