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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独身男子去世后舅舅无法继承房产,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关注
来源:新京报 搜狐 点击数:1001次 更新时间:2022/5/4 9:02:48

原标题:北京一独身男子去世后舅舅无法继承房产,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关注

专家表示,以杨某利的案子为例,民政局接手其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有义务帮助杨某利偿还生前的债务。

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后留下一套未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生前无直系亲属,也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于是代偿了部分房贷。日前,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由于其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未能继承房产。

近日,《北京日报》报道上述案例后,遗产管理人制度再次引发关注。

在“遗嘱执行人”概念的基础上,2021年1月起施行的《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突出了管理财产的功能。专家表示,以杨某利的案子为例,民政局接手其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有义务帮助杨某利偿还生前的债务。

舅舅为何无法继承独身外甥的房产?

据《北京日报》报道,2015年3月,杨某利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房贷。因为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是杨某利的债权人,其舅舅找到该中心,认为自己可以继承房屋,想把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近日,一场诉讼在丰台法院进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在这个案例中,舅舅为何无法继承独身外甥生前的房产?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舅舅并不在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此外,《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这个案例中,杨某利并未立遗嘱,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范辰说。

记者注意到,《民法典》还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范辰表示,如果杨某利的舅舅可以证明其对杨某利有扶养恩情,那么他理应分得适当的遗产。

从“遗嘱执行人”到“遗产管理人”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存在“遗嘱执行人”的概念。《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三利表示,自然人生前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往往会指定一个人在其去世后具体执行该遗嘱,这个人便是遗嘱执行人。

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规定,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范辰表示,杨某利的案例属于上述规定的第四种情况“没有继承人”,应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丰台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存在于《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两个概念应该如何区分?梁三利表示,二者的联系在于,某个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是遗嘱执行人,但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嘱执行人则变成了遗产管理人。但也存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

“因此可以说,在一个遗产处理过程中,不一定有遗嘱执行人,但一定有遗产管理人。”梁三利表示。

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

在当地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之后,会如何处理杨某利的房产?这便涉及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行《继承法》虽然规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没有突出其对于管理财产的功能,而民法典继承编正式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重点是为了了结围绕遗产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

据报道,杨某利的房屋贷款逾期后,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担保中心代偿76374.03元款项,将贷款结清。

范辰介绍,在杨某利的案子中,民政局接手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应该会帮助偿还他的债务。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将贷款结清,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该向该中心履行还债义务。此外,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帮助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民政局应该偿还这部分欠款。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所有债务处理完后还有剩余遗产,这部分则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范辰表示。

梁三利介绍,《民法典》还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新京报记者 胡闲鹤

编辑 白爽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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