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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一份报销单 吃了一场官司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1240次 更新时间:2022/4/18 9:01:39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万恒

  市民高春(化名)本来出于好心,帮自己的房客在一份《费用报销单》上签名按了手印。谁知却给自己惹来了一场官司。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一时心软签下报销单

  高春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租了一套公建开商场,双方合同签订了12年,高春对房屋进行了装修。高春经营了3年后决定转产,经出租方同意,2010年12月31日,高春与李山(化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自己承租的房屋转租给李山,李山准备用于开洗车站,双方约定租金每年30万元,6个月付一次租金,履约保证金5万元,等合同到期后,李山将房屋恢复原状,然后将履约保证金5万元再返还给他。

  高春与李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李山当场给高春定金2000元现金,交钥匙后,李山又通过银行向高春银行账户转了19.8万元。没过几天,李山又来找高春,声称自己的洗车店投入非常多,还有两个股东承诺投资至今未到位。为督促股东尽快出资,让高春在一张《费用报销单》上签名按手印。

  高春一看,李山手持的《费用报销单》上写着“今收到李山交的房租30万元,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取暖费2万元”。高春说,明明李山只给了20万元,其中2千元是现金,19.8万元是银行转款,现在李山手持的《费用报销单》上却写着42万元,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是5万元变成了10万,这不是作假吗?

  李山说,这《费用报销单》就是给洗车店的另外两个股东看的,目的是让他们尽快出资,您就帮帮忙吧。考虑到双方是通过银行转款,又有书面合同约定,高春心一软,就在李山拿来的《费用报销单》签了名,还按了手印。

  十年过去竟成了被告

  转眼十年过去了,高春与李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到期了,双方进行了交接,高春发现李山经营期间把一楼的楼梯拆除了,便要求恢复原状,否则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李山满口答应,又拿出当年高春签名的《费用报销单》,要求高春返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

  明明履约保证金是5万元,但李山手里的这个《费用报销单》却写着10万元,还有自己的签名和手印,高春一下子蒙了。毕竟是10年前的事,当年是什么情况一下子也想不起来了。没过几天,高春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来李山将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并依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而李山提供的证据就是高春当年为他签订的《费用报销单》。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无奈之下,高春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梁照强律师代理她出庭应诉。高春现在手中只有三张银行卡,到银行调取了流水,但最近的时间居然是2018年,没有证据价值。高春说,之前自己有多张银行卡和存折,但后来基本上都注销了,所以没办法搞清当年的情况。

  为搞清10年前的情况,王金海、梁照强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10年前高春和李山的银行流水。经银行查询,高春名下建设银行一账户,2010年12月31日有一笔19.8万元的进账,但对方账户名称查不到;2011年7月11日,高春名下工商银行一个账户内进账15万元,打款对方账户名称也未查到。

  经了解银行工作人员,2012年之前各支行网点未联网,无法通过网络查询更详细的明细。一审开庭时,王金海、梁照强律师说,高春收到的这两笔钱与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高度吻合,说明李山10年前与高春签订合同后,给了高春履约保证金5万元、上半年租金15万元,半年后又给付下半年租金15万元。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山提供2010年12月份到2011年12月份银行流水,李山以银行查不到为由拒绝提供。

  对于5万元履约保证金是否该退的问题,王金海律师说,双方交接时,李山没有把楼梯恢复原状,故不应当退还。

  2021年11月5日,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李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李山承担。

  律师: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有高春白纸黑字写的《费用报销单》,怎么还能打不赢官司?李山不服,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二审中仍未提供自己在2010年12月份到2011年12月份银行流水,无法证明实际给付高春人民币42万元。另外,李山在二审开庭时称,2011年7月11日,高春名下工商银行一个账户内进账15万元,打款对方账户名称是李山的母亲,也就是说,高春收到的下半年租金15万元是李山通过其母亲账户转来的,这与高春在一审中的陈述是一致的。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李山提供的《费用报销单》记载的履约保证金10万元与事实不符,故双方实际履行的保证金为5万元;关于高春是否应当按5万元退还给李山,则需要看李山是否完整地履行了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的全部义务。由于李山在交接时未将屋内楼梯恢复原状,故无权要求高春返还履约保证金。

  今年4月8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山的上诉,维持原判。

  高春接到判决后非常高兴,但却认为自己也有过错,当年不该听信李山的话,帮助他作假,到头倒害了自己。全国普法为民好榜样、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依照《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高春不应当抱着“帮忙”的心理协助李山出具与实事不符的《费用报销单》,多亏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到当年的银行流水,如果是现金交易就很难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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