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服务常识 > 媒体报道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服务常识
     服务常识 > 媒体报道
 
经营者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哄抬价格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298次 更新时间:2022/3/16 8:32:45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陈雨萌)针对当前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维护好全市蔬菜副食等生活必需品及防疫物资的市场价格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昨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有关经营者发布提醒告诫书,提醒广大经营者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广大人民群众发现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告诫书强调,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各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禁组织经营者捏造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和操纵市场价格。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在组织开展市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各类超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社区菜店等经营场所价格行为,重点关注蔬菜副食品和防疫用品的价格变动,对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严肃打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2021年度消费投诉十大热点 下一篇:尽量“网上办”“预约办”“自助办”
 
   友情链接:辽宁省纪检最高检中央纪检监察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政府网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大连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