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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门诊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 来源:大连晚报 点击数:1616次 更新时间:2022/1/19 8:41:23 |
近日,我省制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意见》提出,在做好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含单建统筹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设定,起付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
与此同时,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政策,明确病种范围、鉴定标准和支付范围。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共济保障。拓展职工医保门诊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我省将完善门诊保障机制与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2%计入;享受统账结合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统筹地区实施改革当年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水平的2%。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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