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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随手制作的短视频可能侵权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1412次 更新时间:2022/1/6 9:01:25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杨旭

  近日,大连短视频创作者刘先生拍摄了一段在海边与自家宠物狗互动的视频,在一家网络平台上发布后三天点击量超十万,可平台却通知他作品必须下架。原因是视频中穿插了很多影视剧里的片段,刘先生被投诉侵犯了版权。

  “这能算侵犯版权吗?以后又该如何避免?”为此,刘先生找到东北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负责人、硕士研究生导师衣庆云咨询。     “最近两年,关于短视频版权的咨询量,同比增加了5倍以上,像刘先生这样的咨询者屡见不鲜。”昨日,记者采访衣庆云时,他特别提醒,现在临近春节,节日期间,市民创作、分享短视频的数量会出现爆发式增长。如何保护自己的版权,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相关权利,都应引起重视。

  被侵权者:我另一个平台上竟然有了“影子”

  采访中,衣庆云与记者随机在两家短视频平台询问了20名内容创作者,其中9成创作者表示自己的作品未经允许就曾被其他用户使用过,也有人直言不讳地表示自己也抄袭过他人作品。

  一名创作者提到,一次他的粉丝留言,看到另一名用户发布的所有视频都与他的内容一样,连用户名也模仿得很像,“我去看了一下,简直就像我在另一个平台上的影子。我对那个平台进行投诉,最后以下架抄袭的所有视频告终。”

  衣庆云告诉记者,上面提到的这种直接搬运型抄袭是最容易处理的侵权行为,原创者只要进入视频平台提供的举报页面进行举报,就会得到解决。    但实际中,最常见的侵犯版权行为是在他人作品上进行“二次加工”,或者说是“洗稿”,并以此牟利。比如,将他人原创的画面、音乐等作品作为素材大量添加进来,并超过一定比例,这种加工处理过的侵权视频,因为形式更加隐蔽,很多时候甚至连短视频平台管理者也难以直接对其违法性加以界定和处理,这也让维权难度增加。 衣庆云提醒短视频创作者,不要认为对他人作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修改或利用他人作品的素材重新创作就可以规避侵权,除法律特别规定者外,未经许可的利用和改编也会构成侵权。

  制作短视频侵不侵权的界限在哪里?

  除去那些试图牟利的不法分子,许多人在进行短视频创作时,都需要使用网络上或其他途径获取的一些素材,创作的新作品中也凝聚了大量自己的知识和智慧,并带来了一批观众喜爱的优质作品。那么究竟可不可以使用他人拥有版权作品中的素材,侵权与不侵权的界限在哪里呢?

  对此衣庆云解释,以短视频账号的运营主体未经影视剧权利人的授权而使用其作品或作品片段为例,这种情况一般构成侵权,但是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则不构成侵权。比如,“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当一些视频加工的使用行为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使用”等,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有两个误区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认为只要注明了作者姓名和出处就不侵权,二是认为只要不以营利为目的就不构成侵权。     此外,他也提醒一些人在自己发布或随手转发的视频中,还可能涉及交叉侵权,既侵犯他人版权,也侵犯他人其他民事权益。比如,拍摄的视频中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或者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青少年权益,这些都需要视频发布者提高法律意识,对自己发布的内容负责。

  法律与科技手段并举保护好短视频版权

  对于如何保护短视频版权的问题,衣庆云提醒创作者,在发布自己创作的短视频时,就要有保护版权意识,可以采取版权登记、“时间戳”或其他手段固定和证明作品的版权;在发现侵权行为时,也要第一时间运用证据保全手段固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为的证据,根据情况选择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途径维权。

  大连市版权保护协会会长李屹男告诉记者,现在更多的技术手段运用于版权保护,比如,现在运用比较多的“时间戳”,这就是一个经加密后形成的电子证书,用于证明电子文件在某一时刻存在的真实状态,时间戳版权保护系统利用的是权威法定时间源与现代加密技术,解决数字作品在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作品完整性”“完成时间的真实性”问题,日后若有人仿冒该作品,只要拿出“时间戳”证据,谁先谁后便可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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