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繁体中文
你好,欢迎光临瓦房店市市场协会网站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协会相关文件维权服务会员单位协会章程摄影作品资源下载留言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 新闻中心 > 金融服务
用户名:
密 码:
   
忘记密码?点这里重设
     新闻资讯
     新闻中心 > 金融服务
 
新三板解除持续督导协议规则
来源:经济日报 点击数:558次 更新时间:2015/10/23 9:07:57
    为进一步规范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及服务质量,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近日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操作指南》,并在总结前期审核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主办券商和挂牌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审核要点》。

    据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延长了材料提交时间,根据前期材料受理情况,新修订的《操作指南》将材料提交时间延长至“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十个转让日”。

    二是材料提交前三方应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协议,为防范材料受理后,可能出现的一方反悔的风险,新修订的《操作指南》规定:挂牌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挂牌公司与原承担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终止协议,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原主办券商和承接主办券商应在终止协议与新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中约定此协议自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之日生效。全国股转公司接收材料或者反馈回复意见后五个转让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向挂牌公司出具无异议函。

    三是明确了材料提交主体,为规范材料提交行为,新修订的《操作指南》规定,由原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统一提交说明报告和相关文件。

    四是修改了适用范围,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更换主办券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新修订《操作指南》适用范围中增加“主办券商和两网及退市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上一篇: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坚持高标准 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 下一篇:稳健推进众筹发展
 
   友情链接:海力网辽宁省市场信辽宁省人民政大连市人民政瓦房店市人民
协会荣誉 | 会长致辞 | 协会简介 | 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 协会职能 | 联系我们
瓦房店市市场协会 2007-2013 @ All Rights Reserved 辽ICP备13013779号-1
邮件:2931180103@qq.com 电话:0411-85595991  地址:辽宁瓦房店市   技术支持:瓦房店汇杰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