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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断机制并非股价的“保险绳” |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点击数:543次 更新时间:2015/9/18 9:26:10 | 上证所、深交所和中金所日前发布公告称,拟在保留现有个股涨跌幅制度前提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指数熔断的基准指数,设置5%、7%两档指数熔断阈值,涨跌都熔断。目前关于熔断机制征求意见稿正在征集意见,截止日期为9月21日。笔者认为,在管理层推动下,这一资本市场规则制度有望推出。
熔断机制是指在股票交易中,当价格波幅触及所规定的水平时,交易随之停止一段时间的机制。熔断机制推出后会对市场影响如何?目前还难定论,但笔者观察世界主要资本市场来看,熔断机制虽然能够对股指起到稳定市场作用,但其对个股股票价格并非是“保险绳”,对于此点,需要投资者综合来看待此制度的推出。
熔断机制起源于美国,从其发展历史来看,形式多样,但都是以人为地设置价格限制和中断交易为特征的。美国的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曾在1982年对标普500指数期货合约实行过日交易价格为3%的价格限制,但这一规定在1983年就被废除,直到1987年出现了股灾,才使人们重新考虑实施价格限制制度。1988年10月19日,即1987年股灾一周年,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与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了纽约股票交易所(NYSE)和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熔断机制,相关资料显示:美股的熔断机制分为三级,第一级熔断机制为跌幅7%;第二级为下跌13%;第三级为20%。在上午9:30至下午3:25之间触发第一级或者第二级熔断机制,会导致交易暂停15分钟。
研究我国资本市场,实际上我国在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中除了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外,还新引入了价格熔断机制。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从实际运行来看,触发机会并不多。
比如,2005年1月4日至2006年7月31日沪深300指数的日波动百分比数据,发现最大日波动百分比为8.18%,只出现过一次,超过5%只有3次;最小日波动百分比为-5.63%,超过-5%的时间只出现过2次;而日波动百分比的标准差则为1.39%。这里,一共有376个数据,上涨到达熔断点的概率只有0.798%;下跌到达熔断点的概率只有0.532%;熔断范围为日波动百分比标准差的4.32倍。由此可见,在前些年,中国资本市场绝大多数时间的指数波动在远低于熔断点的规定范围内,6%的熔断机制能涵盖绝大部分的交易时间。
随着市场的变化,实际上现货股票市场出现了大幅度剧烈波动,比如初步统计显示:自2015年6月15日以来,如果按熔断机制征求意见稿中的5%、7%正负涨跌来看,如果以此机制推行来看,一共有19个交易日可因沪深300指数大幅波动触发熔断,其中5个交易日因为上涨,14个交易日因为下跌。可以说目前股票市场剧烈波动的风险,中国管理层推出此项政策有其现实意义,也是出于稳定市场的一个举措。
熔断机制在主要资本市场均有体现,但从其实际运行来看,投资者需要充分认识熔断机制对股票指数有其稳定作用,但对个股股价却并没有保护伞,也就是说,熔断机制推出后,对大型优良公司有其稳定作用,但对许多高估值股票并不是保险绳。其两个重要因素可以印证。
首先,个股风险并不会因此机制而消失。世界主要资本市场遵循优胜劣汰、充分竞争的运行法则,我们看到,尽管去年以来,美国资本市场震荡上涨,但总体市场的退市与股票价格分化并不会因熔断机制而弱化,不少股票价格不仅不会因指数上涨而避免重挫,因此熔断机制的市场环境下,虽然股指可能会出现相对稳定,但个股体现的风险与收益比却是差异化的。从中国此次准备推出的此机制来看,引入指数熔断机制,对市场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对市场个股分化风险将中长期体现。
其次,股票市场是经济的综合反映,熔断机制并不改变市场趋势。
笔者认为,股票市场是经济的晴雨表,市场的上涨与下跌是经济的综合反应,熔断机制在特定时期并不改变市场趋势。我们研究发现,美国经济出现金融危机的2008-2009年度,实际上尽管有熔断机制的美国股标注市场,其特定时期趋势是经济出现危机,股票价格趋势向下的阶段内,熔断机制无法改变市场总体重挫的市场现实。因此笔者认为市场上涨或下跌趋势中,熔断机制只是缓冲剂,不会改变市场的主要趋势,技术分析与基本面结合将更为重要。
总体来看,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暴涨暴跌后,推出熔断机制是一个重要稳定市场的举措,但稳定指数并非是个股的保险绳,世界主要股票市场所遵循的退市与上市规则并不会因熔断机制而改变,在成熟市场上,股票价格的分化并不会因指数的上涨、下跌与稳定而消失,对于这一点,投资者一方面要认识到推出此政策的积极意义。同时,也要理性地看待个股品种分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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