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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发展优胜劣汰
来源: 点击数:531次 更新时间:2015/7/22 9:10:16
    18日,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研究认为,此法规政策终结了互联网金融“无监管”时代。
    该《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网络支付等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主要业态形成比较明确的监管原则和规定。其中数量最大的股权众筹的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笔者观察,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的股权众筹模式,其实际上面临着较大的挑战与风险。
    据《2015年中国众筹行业半年报》显示,2015年上半年我国众筹平台总数量已经达到211家,其中53家属于2015年上半年新诞生的平台,成功募集46.66亿元,而从平台数量而言,股权众筹的平台数量达98家,为最多。股权众筹领域内的平台企业良莠不齐,发展中风险不断体现;P2P平台更是跑路不断,问题重重等。
    笔者观察认为,此次为监管框架性指导意见,将有效推动所有行业从业者的自律和规范性。存在虚假交易、诈骗、自融等平台将面临比较大的压力,行业将会面临大的洗牌,会有90%的平台面临关门或者转型。
    从股权众筹平台发展来看,作为网络金融数量最多的体量,实际上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去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股权众筹平台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明确中国证监会为监管机关,可以预见,监管方面将体现相对严格。
    因此,笔者认为股权众筹领域内将体现严峻的经营形势,体现更加明显的优胜劣汰格局。
    从股权众筹的概念来看,其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在我国现实运营过程中,股权众筹的出现实际上也就是这几年的事。法律与规定的缺乏,使得其在争议与创新中成为焦点。笔者认为,尽管作为新生事物股权众筹总是问题不断,但无论是经营模式,还是经营理念,或投资需求,.其大的发展方向仍是值得肯定的。
    第一张股权众筹牌照的落地后,阿里、京东、腾讯、平安、万达等国内知名大企业络绎不绝地涉足众筹,众筹行业前景逐渐明朗化。国内外资本大佬也开始纷纷进驻众筹行业,国内一大批众筹平台如天使客、众投邦,获得了资本的宠幸拿到了融资,与2014年众筹元年相比,2015年上半年我国众筹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
    同时,笔者观察发现,此次《指导意见》终结了领域内“无监管”时代,但却因同时鼓励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及金融机构等参与,在从归口管理上出现偏差,没有统一的监管。这或是由中国目前金融监管现状所体现的特殊现状导致的,比如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分别由不同部门监管。多头监管的最大问题就是可能产生保护主义、监管推拖或效率较低。这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是很难想象的。
    尽管如此,《指导意见》在目前阶段还是有积极的意义。
    首先,在法律、法规及相关定位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从党中央、国务院及十部门联合下发意见的高度及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台,都将使股权众筹合法化、阳光化,有利于在法律层面保护投资者利益。
    其次,有利于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笔者发现,通过股权众筹融资的企业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目前,仅北京全国股权转让系统、深圳前海股交中心、上海股交中心3家挂牌的中小企业数量已突破1.2万家。加上全国各地的区域股交中心,可以说全国中小企业股交市场的中小企业挂牌量数目惊人。因此,股权众筹具有极大的中小企业市场,如果法律层面推出完善,将使得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大为拓展。
    最后,有利于合法股权众筹平台的发展。众筹行业前景逐渐明朗化,有利于合法平台的发展与优胜劣汰。
    不过,从另一角度来看,“无监管”转变为“有监管”,实际上并不能使问题终结,相反体现风险的形式更加复杂与残酷,正如股市监管中也有“股灾”一样。
    首先,众筹平台良莠不齐,问题较大。比如今年5月12日就开打了首例股权众筹纠纷案。同时,我们从全国此类平台来看,一些同时从事P2P网货业务加股权众筹的公司,跑路与争议、纠纷较多,甚至有一些具有典型的非法集资痕迹。
    其次,投资合同的不完善性。比如,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最后,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总体来看,《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在2015年提供了全面发展政策与监管,结束了“无监管”时代,可以预见,优胜劣汰的步伐也将随之而来。可以预见,多部门的监管往往可能带来市场效率的降低,但中国互联网金融毕竟在法律法规层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笔者预计,未来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内的竞争、机会与风险将分化体现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资本的嗜血性与逐利性,传统金融资本如此,网络金融也不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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