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7月4日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的征求意见稿,在主动退市、强制退市、退市指标以及中小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成为本轮退市制度改革的四大亮点。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能否真正顺利实施,许多投资者在观望中也充满了期待。
其实,早在1993年中国股票市场开始实施退市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证券法》将退市权利由证监会转交给了交易所。然而下面这组数字却让人深感无奈: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仅有78家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退市率累积仅3%,年退市率仅约0.1%,与美国股市约7%的年退市率相差70倍。
不可否认,退市制度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改革的重要一步,其最终目的是建立适合国情的资本市场体系。退市机制运行不畅的后果,微观上看是垃圾股爆炒,股市价值投资理念弱化。宏观上看,绩差股估值偏高,导致股市价格扭曲,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失灵,股市晴雨表的作用难以发挥。正因为如此,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中,将现有的退市指标按照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分别作了明确,并要求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前的信息披露义务,完善主动退市公司异议股东保护机制,此举或将一定程度上改善当前股市低迷现状。
如一些业内人士所言,沪深交易所退市指标很容易规避,形同虚设。尤其是A股市场的重大重组、借壳上市、重新上市等做法,从根本上让退市制度失去应有功效。此次新政策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继续严格执行其上市规则等文件中已经规定的各项相关退市指标的基础上,及时补充并适时调整完善以下指标:关于公司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的退市指标;关于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如实披露的退市指标。
此前,绿大地、万福生科等造假上市企业处罚过低饱受市场诟病和质疑,这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责令造假者直接退市不无关系。新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将作出一年内终止上市的决定。
证券市场过去在退市方面没有应有的制度安排,通过这次改革,确立了强制退市的规定,将极大提高违法成本,使得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披行为直接导致摘牌的严重后果,应该会对杜绝这些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新政策赋予主动退市公司一定的选择权。
一些业内专家认为,对已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应给予更严的标准。因为它已被市场淘汰过,并且已经浪费了一次社会资源,没有理由再给予它一次重新上市的优惠待遇。此轮退市制度改革给市场带来了信心,但若要真正建立运行顺畅的退出机制仍待多方努力。这不仅考验监管层的决心,更需要全社会的共识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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