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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来源:大连日报 点击数:598次 更新时间:2015/11/12 8:38:33

    房屋出租人去世

    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市民王先生一年前,将名下一套房屋出租给丁某,租期2年。今年初,王先生因病去世,该房屋由儿子小王继承。在办理完房屋继承过户手续后,小王找到房屋承租人丁某,表示父亲已经去世,房屋租赁关系自动解除,要收回房屋自用。但是丁某认为,房屋租期未到,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不愿意提前退房。

    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应当怎么办:上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指租赁关系成立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所取得的财产是负担租赁权的财产。司法实践中“买卖不破租赁”这一法律制度,不仅包括因买卖而引起的租赁物所有权变动,还包括赠与、继承、互换甚至合伙投资引起的所有权变动。本案中,租赁合同不会因为王先生的去世而解除,而应该在原租赁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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