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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抵押未登记能享优先受偿权吗? | 来源: 点击数:685次 更新时间:2015/2/12 8:10:56 |
市民方先生最近遇到一件闹心事,他的朋友李先生向他借了80万元,并用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抵押。两个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方先生碍于朋友关系,没有向对方索要产权证。借款到期后,朋友无力偿还贷款,方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谁知房子原来早已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方先生希望拥有优先受偿权。
■提示
朋友间借贷
也需依法登记保权益
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应当怎么办: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不动产抵押权采用的是登记生效方式。在民间借贷中,往往由于借贷双方彼此之间关系比较好,出借方一般只会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很少有人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这样做,风险较大。假如出现上述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出借方的权益将会受损。尽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容置疑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当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时,借款人将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例中,方先生虽然和朋友签订了抵押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的抵押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所以方先生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所以说,即使是朋友之间的借贷,也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既不伤感情又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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