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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家耍赖不退货最高罚50万 | 来源: 点击数:789次 更新时间:2015/3/13 9:32:03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3月15日起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共包括22条,弥补了去年新修订的《消法》中一些空白,针对多方面内容及相应的处罚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网购商家无理由拒绝退货将罚款
新《消法》颁布实施一年来,市工商局12315接到网购方面诉求992件,数量激增,其中“7天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始终难以落地,退货障碍重重。
此次出台的《处罚办法》,对商家故意拖延退货或无理拒绝等,作出明确规定,列举了四种经营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情形:拒绝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自行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以拆封、查验为由拒绝退货;收到退回商品不返还消费者支付价款。出现上述情形并超过15日的,经营者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预收款消费无约定,要按照利好消费者方式退钱
据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统计,仅去年就接到关于预收款消费方面诉求1921件。
《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明确约定。针对预收款消费方式中退款难的问题,规定了对退款无约定的,要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对于经营者拒绝消费者合理退款要求或是退款日期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由工商部门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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