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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发债须披露债务“家底” | 来源: 点击数:705次 更新时间:2014/6/17 13:44:30 | 记者曾金华 崔文苑报道:财政部今天发布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信用评级工作指导意见和信息披露工作指导意见,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工作进行全面规范。
根据信用评级指导意见,试点地区地方债信用评级的等级划分为3等9级,其中最高的“AAA级”表示偿还债务的能力极强,基本不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违约风险极低,最低的“C级”表示不能偿还债务。
“对政府债券进行评级,有助于投资者对债券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也有利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是建立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重要一环。”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告诉《经济日报》记者。
根据指导意见,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从具备中国境内债券市场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中依法竞争择优选择一家信用评级机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应与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及时披露所选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试点地区只需进行涵盖各期限地方债(5年、7年和10年期)的综合性评级。首次评级进行一次,此后跟踪评级每年开展一次。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遵守信用评级协议约定,及时提供信用评级相关材料和信息。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级机构的公正评级。
根据信息披露指导意见,地方债信息披露涉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业务由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地方债信息披露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债券市场监管有关规定。“规范信息披露工作,能约束地方政府及有关人员的行为,有利于保障债券的顺利发行、交易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剑文说
信息披露的类型有债券发行前信息披露、债券发行日信息披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其中,发行前信息披露包括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等情况,信用评级情况等。债券存续期则须按年度披露财政预决算,按季度披露经济运行等情况,按月度披露财政收支执行等情况,并按年度披露地方政府性债务情况。
财政部5月份发布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确定今年在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此举被视为我国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探索市场化发债的重要举措。“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指导意见的发布表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正朝着透明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刘剑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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