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公私合营时,由于不加区别地把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划入了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使他们在政治上、思想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文化大革命”中更是被作为资产阶级分子、残渣余孽、牛鬼蛇神实行横扫、虐待。就连他们的家属、子女也收到牵连,入党、提干、参军、升学、招工均被拒之门外。许多年来这部分人一直强烈要求,把他们从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全国工商联、民间中常会曾多次向中央统战部及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全国工商联和民建中央负责人也曾亲自向邓小平等领导同志回报这方面的情况。
1979年10月29日,中央统战部、国家计委党组、国家经委党组、商业部党组、轻工业部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向中央报送《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该报告指出1956年公私合营时,有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被带进公私合营企业,把他们统称为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长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根据党的实事求是精神,为了进一步调动这部分劳动者及其家属子女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将这一部分劳动者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分是必要的。
区别的范围是:只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几千和以前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原工商者(包括已经退休、请长假、现在农村和死亡的)中进行。
区别的标准是:凡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一般不雇佣工人或店员,自己从事劳动,依靠劳动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称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占有一定生产资料,雇佣少量工人或店员(商业1人,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1至2人,手工业1至3人),自己从事劳动,以为生活之主要来源者为小业主;合伙经营的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中,本人资金不足2000元,参加主要劳动,不掌管企业“三权”,即:经营管理、财产管理、认识任免和奖惩权者,也应划为小业主。
区别的原则是:要实事求是。对确实是劳动者的,都应当坚决地区别出来,有多少是多少,不要搞什么比例限制,要从宽了结。对某些可区别可不区别的劳动者的,作为劳动者区别出来。办法要简便易行。一般可以由所在企业行政领导研究提出需要区别出来的劳动者名单,召集熟悉情况的职工开座谈会,听取夜间,报相当于县一级的人民政府比准后,向群众和本人宣布。
区别出来的劳动者各项待遇是:本人的原来成分应明确是劳动者。现在在企业和工人一样从事劳动的,填“工人”,是干部的就填“干部”。政治上应与企业的职工一视同仁。可以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吸收入工会。病假期间工资、医疗待遇、退休、退职待遇,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一律按照职工办法办理。过去享受的各项待遇,低于职工现行办法的,不补发。他们的工龄,从参加国营、合营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
该报告还强调,区别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在省区市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统战部、工交部门、财贸部门、工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区别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抓好这一工作。
1979年11月12日,该报告得到中共中央比准。文件下发后,各省市区的区别工作进过试点,先后全面铺开,工作进展顺利。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尽快完成,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与1980年3月18日至25日在京召开了13个省市的区别工作座谈会,着重讨论了贯彻文件的具体政策问题,并出台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的工作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在1980年上半年全部完成区别工作。
各地工商联按照文件的要求,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区别“三小”的工作,并对工商业者做了大量的整治思想工作。经过一年的努力,将原参加公私合营的86万人中的70万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和其他劳动者,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别了出来,明确了他们劳动者的身份。这对于调动他们及家属子女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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