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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怎么“管”
来源: 点击数:559次 更新时间:2015/1/13 9:11:42

根据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到2013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4.90万所,比上年增加9057所;招生1494.52万人,比上年增加44.49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4078.31万人,比上年增加167.29万人。由这些数据可以看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速度惊人、规模增长迅猛。与此同时,民办教育乱象也日益加剧,从民办学前教育到民办高等教育,再到社会培训机构,不时传出的虐待儿童、侵犯学生、招生诈骗、破产关门、卷款而逃等问题,严重影响民办教育的声誉和健康发展。

破解这些问题,我认为,政府必须重新思考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定位,采取适合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政策。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建议1.尽快实行分类管理,实行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归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实行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归为营利性民办教育。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但截至目前,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还没有出台。在设计分类管理时,有关部门考虑把选择注册营利性民办教育或非营利性民办教育的权利,交给举办者,我认为这很难界定清民办教育。在国家授予文凭的制度下,适宜按民办教育的内容,来界定民办教育的属性。

建议2.归为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学校,作为教育事业的一部分,纳入国家财政支持体系。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所有学校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现实中,一些本来属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却因举办者为社会力量,不属于事业单位,也不能注册为企业法人,只能注册为民办非企业,由此无法获得财政资助。非营利的民办学校,应享有和公办学校一样的权利。不能因民办身份,不给这些学校任何财政支持,对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另眼相看,在教师编制、评职称、福利待遇,学生求学、升学、就业中,实行两套政策。

建议3.归为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按照公司法规范公司经营,同时追究违规经营的责任。

与非营利的民办学校存在身份尴尬一样,营利性的教育公司,也不明不白,既要注册为企业,还要注册为学校,与之对应,既有工商监管,又有教育监管,结果两者都不监管,让这类民办教育处于尴尬的灰色地带。近年来,不少教育培训机构出事,就与这种身份不明有关。实行分类管理后,营利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完全可以上市,不再受现在的身份之困。

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培训企业要做好教育培训,首先,要办成一家有企业家精神的企业,实行企业的现代管理、合法经营,其次,要在成为合格企业的基础上,追求教育家精神,按照教育产品的属性,开发产品,提供教育服务。一个好的教育培训机构,必定企业家+教育家兼具。

建议4.以取消高考录取批次为突破口,清理并纠正各类对民办教育的歧视性政策,落实民办学校平等的办学权利。

2014年9月颁布的全国高考改革实施意见提到,要逐渐取消高考录取批次,这是消除学校歧视的重要制度安排。此前,一些省市把民办本科高校放在三本招生、民办高职放在专二招生。即使不设三本、专二,民办高校的招生也主要安排在第二批次、第三批次。这一改革要加快推进,如果取消录取批次,民办高校的招生将获得与其他院校一样的地位,不再受招生歧视。

取消录取批次之后,还应进一步取消制造校际不平等的各类行政性质的工程、计划,包括985工程、211工程,并取消公办学校的行政级别。

建议5.推进管办评分离,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营利性的民办教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教育已经从数量时代走进质量时代,所有教育要办出高质量,办出特色,都应推进管办评分离的改革,把办学自主权还给每一所学校,让学校能结合社会需求、自身的办学条件,明确办学定位,形成本校的特色。对民办教育机构来说,如果注册为营利性的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教育产品的属性经营教育服务,如果注册为公益性的学校,应该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实行学校的现代治理。如果不把教育自主权落实给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国民办教育将一直在低水平层次发展,且困难重重。

建议6.由全国人大启动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全面修订。

虽然针对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所提到的对民办教育实行分类管理改革的设想,国务院法制办已启动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比如拟在第五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并按照其法人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在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等,并于2013年9月公开听取意见,但这只是小修小补,在政府、民办教育办学者间还需要更多博弈,必须结合形势和改革的需要,由全国人大启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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