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犯罪比例上升背后成因复杂
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与中国青年报舆情监测室联合推出《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
报告从中国法院网等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了357起案例,通过17项测量指标逐个解析,客观反映了2013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的基本现状,梳理并廓清了企业家犯罪特征、犯罪特点,并对企业家的犯罪原因进行了深入剖析。
涉案企业仍集中在经济发达省份,融资和财务管理是引发民营企业家犯罪两大领域
在明确企业所有制类型的357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357例案件的24.4%;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357例案件总数的75.6%。
报告称,与2011年、2012年度的媒体案例相比,民营企业家涉及的犯罪案件在绝对数和所占比例上,一直处于明显提升状态。
从地域分布看,357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8个省(市)。与2012年相比,涉案企业集中地并未改变,仍是集中在经济发达省份,北京、广东、浙江和江苏四地曝光的企业家犯罪占全部案例的4成。经济发展程度与企业的数量成正比,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也成正比。
在87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0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领域,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31例)和公司经营(12例)、融资(7例)领域。
在270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领域的案件共有252例,其中融资、财务管理与合同纠纷是民企案发的主要领域,其余领域则分别为安全生产、公司经营、产品质量、工程领域、招投标、证券和物资采购领域。
216个关于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发原因。与国企企业家案发原因类似的是,民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也是相关机构调查,其次为被害人报案、资金链断裂,其他则分别为举报、媒体揭露、自首以及发生事故。
涉案企业家中,最年轻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年龄为32岁,最年轻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为27岁。年龄最大的国有企业家为73岁,年龄最大的民营企业家为67岁。
报告显示,在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61例案件报道了涉案人数,共计犯罪人数为268人,其中,单独犯罪的37例,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24例,共犯人数最多的是李长轩案,高达65人。除单独犯罪的37人外,共同犯罪中涉及的作案人数合计为183人。
在已知共犯关系的17例案件中,上下级和同事共同犯罪的案件共14例;朋友关系与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共3例。与2013年媒体报道的案例相比,国企内部共同犯罪比例增加,与商业伙伴的关联犯罪比例有所下降。
在270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226件报道了涉案人数,其中,1人单独犯罪的88例,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138例,人数最多的有53人涉案,总计犯罪人数为1167人。除去单独作案的88例案件中的88位企业家外,138例共同犯罪中作案总人数为1079人。
在已知共犯关系的113例案件中,同事之间共同犯罪的最高,为63例,占可计量案件的半数以上,家庭成员共同实施14例,朋友共同实施的16例,上下级共同实施以及商业伙伴共同实施的案件数量各为10例。
与2012年相比,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无论是排列顺序还是比例大小,都较为一致,显示出这三个罪名在国有企业家犯罪中的重要地位,属于老三样型犯罪。
在260例有明确罪名的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共涉及45个(类)罪名。民企企业家涉案的具体罪名主要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和合同诈骗罪。
民营企业家犯罪曝光率增加,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罪名一直是其屡屡触犯的禁区
报告称,5年中,媒体曝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2009年为35:49),到数倍于后者(2013年为87:270),民营企业家们在犯罪舞台上的曝光率增加。
报告分析认为,一方面,经济市场的繁荣、各种机会的涌现,造就了大量企业不断产生,民营企业基数增加了,但并没有足够的市场和利润能够让他们健康成长。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市场的萎缩加之融资困难,民营企业面临巨大经营压力,导致民营企业家们不得不以身试法,或者通过与官员的捆绑,实现自身经济利益,从而涉嫌行贿、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名,或者试图通过非法民间融资自救,不慎又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集资诈骗等罪名。
报告还显示,2012年、2013年统计的民营企业涉嫌罪名中前十位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罪名,一直是民营企业家们屡屡触犯的禁区。
报告称,权钱勾结、窝案串案持续高发。大量企业家犯罪都是权钱勾结的典型。如2013年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们,以江苏省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为例,受其牵连的就有江苏上市公司金螳螂老板、苏州首富朱兴良、吴中集团董事长朱天晓、苏州房地产女老总高琪等多名商人。报告认为,权力导致腐败,缺乏约束的权力,会形成集体腐败。
中石油窝案和中国移动窝案被称为中国国企反腐史上最大的两起腐败窝案。2013年的中石油反腐窝案,牵涉到两位集团副总、一位股份公司副总、一位总地质师和一位海外分公司总经理,并追溯到已经离任的原集团总经理,反腐力度堪称史无前例;而中国移动于2009年至2011年间,连续爆发腐败案,共有七八位高管落马,2013年又有多位管理人员在广东分公司落马。
另外在中储粮河南粮库贪腐窝案中,涉及110名官员,在河南的51个直属粮库中,就有26个直属库主任已经被立案查办。
融资类犯罪、欺诈类犯罪、贿赂犯罪,占据2013年企业家犯罪适用率的前三位
报告披露,在所统计的357个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共涉及80个可识别的罪名。
融资类犯罪52例,占全部357起案例的14.6%,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0例,集资诈骗罪22例。由此,非法集资类犯罪成为2013年关注度最高、社会影响最大的企业家犯罪之一。一方面,银行贷款政策不利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合法融资渠道狭窄,资金需求缺口巨大;另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房市调控、银行存款负利率等因素叠加,致使民间资本保值压力增大,急需投资渠道。在民间资本市场供需两旺,而相关疏导性制度安排又缺失的情况下,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
欺诈类犯罪51例(不含集资诈骗罪),其中,诈骗罪19例,合同诈骗罪19例,骗取贷款罪6例、贷款诈骗罪3例、票据诈骗罪2例、信用卡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类各1例。再加上22例集资诈骗犯罪,欺诈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中发生率最高的犯罪类型。欺诈类犯罪居多,符合该领域人群犯罪规律。由此,防欺诈也成为商战中的要务。
贿赂犯罪50例,占全部357起案例的14%,其中受贿类犯罪36例,行贿类犯罪14例,共同构成了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类型。受贿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国企企业家犯罪最为常见的罪名。
非法经营类犯罪39例,其中非法经营罪20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19例。2013年经济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传销类犯罪高发,而且隐蔽性强,往往打着合法公司经营的幌子,利用普通群众求投资回报的心理,甚至伪装成电子商务、高科技,通过不断的吸纳后续投资者的资金,达到少部分获利的目的。报告建议,司法机关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传销活动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如何保障健康的投资理财环境。
制假售假类犯罪35例,其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7例、生产销售假药罪9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7例、假冒注册商标罪2例。制假售假问题可以看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经阶段,年年“3·15”,年年打假,但造假成本过低、违法查处率较小,都使企业放弃了守法经营的底限,制造自己都不吃的食物、生产自己都不会用的药物,扰乱了市场秩序,也给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刑法修正案对此类犯罪的重罚以及“两高”密集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都体现了政府加大处罚制假售假犯罪的决心,在这个过程中,此类案件的大规模曝光是一个必然趋势。
侵吞资产类犯罪29例,其中(国企)贪污罪15例,(民企)职务侵占罪14例。报告分析称,如果没有良好的制度制约,面对自己管理、经手、支配的企业财物,总会有人动心。无论国企还是民企,严格的财务及资产管理都十分必要。事实上,民企发展必然经历“个体户”向现代公司的转型,作为“法人”存在的公司必须向社会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也因而具有了“公”的性质,上市公司在这一点上表现尤为明显。以此为背景,发生在民企的职务侵占犯罪,特别是民企老板、投资人的职务侵占犯罪将会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点。
挪用类犯罪20例,其中(国企)挪用公款罪13例,(民企)挪用资金罪7例。挪用类犯罪的查处率通常低于贪污、职务侵占等侵吞资产类犯罪的查处率,相当比例的挪用行为因事后归还而未被发现或追究。在充满商机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真正价值在于使用、流转而非简单的持有、占有或所有。高收益和相对较低的被查处风险,使得挪用类犯罪无论在国企还是在民企中都较为常见。
事故类犯罪16例,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10例,污染环境罪6例。事故类犯罪的高发和查处率曝光,也反映了企业家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往往不顾环境、资源安全,只有私利,缺乏公德。2013年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所加强,也是政府加强事后监管、环境安全的重要体现。
涉税类犯罪11例,其中逃税罪2例、虚开增值税发票罪9例。在合理避税才有利润空间的时候,也不排除有个别犯罪企业家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专门聘请开票人员、财务人员,利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对外承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涉及虚开金额数动辄上亿元,造成数以千万计的国家税款损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专业化、企业化、规模化趋势。
赌博类犯罪9例,其中开设赌场罪7例,赌博罪2例。赌博类案件与非法集资类案件一样,高发态势一般与民间金融运行不畅,缺少出口有关,另一方面,企业家们在获得一定财富后,在冒险心理的驱使下,容易参与赌博犯罪,甚至有个别企业家通过赌博的形式对官员进行变相行贿。如此种种,都造成了赌博类案件在2013年“荣膺”十大犯罪之列。
融资领域罪案高发,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借贷市场亟待规范的现实
报告称,依据对357个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有286件能够识别出具体的刑事风险点。这些刑事风险点分布于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其中排名前五的刑事风险环节如下:
企业融资。发生在企业融资环节的企业家犯罪86例。该组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民企的融资困境,大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犯罪由此引发。另一方面,融资领域罪案高发,尤其是非法集资类案件高发,也反映出民间资本急需投资出口、民间融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规范的现实。
财务管理。发生在财务管理环节的企业家犯罪70例。无论对于国企还是民企,财务管理环节的漏洞都是高危刑事风险点,这直接导致贪污、职务侵占以及挪用公款、挪用资金犯罪的高发。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对于国企、民企都是迫切任务。
产品质量。发生在产品质量环节的企业家犯罪35例。2013年度产品质量类犯罪案件更多发生在食品及药品安全领域。这反映出执法、司法机关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日益强化,企业家应用“以人为本”的意识节制“唯利润主义”的惯性,对涉及民众生命、身体健康以及环境安全的刑事风险加倍防范。
安全生产。发生在安全生产环节的企业家犯罪33例。民企相对于国企,更加重视成本控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则是民营企业的一大软肋。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家本人的刑事风险也由此引爆。
公司经营。发生在物资采购环节的企业家犯罪10例,发生在贸易环节的企业家犯罪23例。公司经营需要科学化的制度和诚信的环境,在缺乏健康有序市场环境的情况下,企业家们容易剑走偏锋,通过招投标、物资采购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试图获取非法利益,从而触犯法律。在公司经营中完善治理结构,在经济往来中严格依正常商业流程谨慎行事,冷静面对各种商业机会,是防范此类犯罪的关键。
中国当前面临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根本上都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
报告分析称,中国当前面临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根本上都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如地方债务、金融风险、产能过剩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提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对市场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凸显了中央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决心,预计未来经济体制改革将有一系列新举措,改革将进一步向市场放权。
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畅的症结是两个“堰塞湖”现象,即资金堰塞湖与企业堰塞湖。我国在过去30多年里,人均GDP增长的倍数是178倍,而人均储蓄增长倍数是1619倍,是经济增长的10倍左右,中国社会拥有巨大的社会资金,但这些资金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只能通过炒房、炒矿等投机方式,或者利用各种地下金融方式进行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堰塞湖现象的存在,使大量的中小民营企业存在生存危机,无法取得足够的资金支持,不能扩大规模、提高利润,举步维艰。
报告认为,金融改革的核心和关键就是要实质性突破金融垄断,厘清金融与政府的关系。一方面要逐步降低国有银行体系的份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现有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另一方面要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民间金融投资难的两难现象。
从制度因素看,政府转型是一个渐进式过程,长期以来,我们虽然经过了多次机构调整,但经济事务的管理部门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由此导致职能交叉、职能重叠、多头治理。
报告还分析了企业家犯罪的客观因素。经济违规行为的产生,其内在动因是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与经济主体的自利性,这二者都天然地带有破坏规则的倾向。同时,在不完整的制度环境下,起草和执行完全商业条款存在很高的交易成本,因而非人格化的商业交易非常缺乏。换句话说,在中国做生意,最重要是关系,即交易双方的关系网,这是一种高人格化的制度环境。这种制度环境迫使中国商业企业家不得不培养人际网络和各种社会关系。
从主观因素分析,非法经营罪空白罪状的急剧扩张,导致犯罪圈的日益扩大,在经济违法行为与经济犯罪之间如何厘定界限必然受到基本理念的影响。如果受到“刑法万能论”的影响,必然有将所有具备社会危害性的经济违法行为都论以犯罪的冲动,将“刑法万能论”变相为“刑事优先论”,即在相关经济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据时,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
报告认为,经济犯罪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打击经济犯罪是对被破坏的经济生活的介入和干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刑事干预的必要限度就是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市场经济的内生秩序。只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予以取缔和禁止的,则倾向于采取行政手段。
报告还分析了企业家犯罪的个体因素。我国中小企业近年来迅猛发展,但内部规章制度与国有企业和外企相比仍不够健全,出现问题也比较多。此外,我国对民营公司企业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规定的法律法规虽然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如在许多中小民营企业中,财务制度不健全,单位财产和老板、股东的个人财产往往容易混同,这种不清晰、不严格的财产界限,也使得中小民营企业高级白领犯罪具备了隐蔽性强的典型特征。
另外,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混同、借贷关系与股东关系混同,导致在资金、管理等方面,名义股东要听从实际出资人的操控,表面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装饰,产生纠纷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容易演变为刑事犯罪。
未来三至五年,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顺,企业家犯罪将更多的集中在市场调控领域
报告分析,在未来5年内,随着中央反腐力度不断加强,贪腐官员的数量、级别将不断上升,官商勾结中的利益一方——企业家们也难逃其咎,无论是作为腐败案件的共犯、对合犯,还是作为经济犯罪的获益者,都在面临更加有效率、有数量的刑事追诉。
报告预测,随着改革的深入,新的经济犯罪查处逐渐减少。随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顺,民企与国企的界分将逐渐模糊,企业家犯罪将更多的集中在市场调控领域。同时,经济犯罪的立法更加宽缓、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换,使企业家犯罪的查处力度逐渐降低,但是对于企业家从业资格的限制会越来越高。另外,随着公司治理结构和企业风险防控进一步完善,企业家的个体犯罪风险将大大降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要“让国企和民企拥有更平等的市场地位,形成更良性的竞争环境”。这势必要求国企高管们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同时,还要真正落实现代企业制度,让董事会、监事会发挥真正的监督制约作用,让总经理或CEO等国企高管扮演各自的角色,从而厘清国企高管身上及其背后国企本身的“官商政商”界限,真正让官员的归官员,商人的归商人,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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