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高犯罪率与政商环境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家是社会最具活力和创新性的市场要素。企业家的行为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生死存续,而且对社会的健康发展也肩负重任。因此,当企业家一脚踏入犯罪的深渊时,其潜在的社会成本十分巨大。
由《法人》杂志主持的《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让我们一窥刚刚过去的2013年中国企业家的犯罪状况。在其从媒体报道总结出的357例案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87件,占比24.4%,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270件,占比75.6%。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该研究报告连续五年案例显示,媒体曝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2009年,35:49),到目前数倍于后者(2013年,87:270),民营企业家们在犯罪舞台上的曝光率增加,显示出这五年他们的日子并不好过。
报告揭示了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不同类型与领域。对国有企业家来说,腐败一直是第一大因素,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成为排名前三的国有企业家的主要罪名。而在民企涉案企业家中,引发犯罪的主要是融资、财务管理两大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税犯罪是民企犯罪的重点罪名。如果说,前者显示出国有企业家官商不分的特性,后者则凸显了民企的融资困境,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大部分祸起企业的融资问题。
报告也为我们分析了不论国有还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多重因素。它们包括“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未能理顺”,“民营企业融资难、市场准入受限”,“政府转型副产品”,“规则缺失、监管不力导致官商勾结”,“刑法万能思想与政府责任的隐蔽化”以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监督失灵”等主客观,直接与简接,制度与非制度因素。
在所有这些类型与原因中,最让人们关注的无疑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由它们所塑造的政商、政企环境。当下中国是一个奉行重商主义的政府主导的国家,虽然政府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包办一切,到市场经济时代退居市场之后,但职能交叉、职能重叠、多头治理的现象并未得以根本改变,相反,政府的身影无所不在,无处不在。在这样一个环境中,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和壮大,就不可能不跟政府及其官员打交道,即使企业躲政府,政府也会找上门来。因为政府决定了企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政府也在直接、间接地控制资源,比如,政府的采购一直是个大单,这个单该给谁不给谁,要看企业和掌握政府采购大权的官员的“关系”;在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情况下,该贷给谁不贷给谁,很大程度上也要看企业和握有放贷权的银行官员的“关系”。这样,企业必然要跟政府紧密结合成一种“非匿名”的政商关系。可以说,我们当前面临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根本上都是政府和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问题,都是由政府和市场、政府管理和企业自主经营的边界不清造成的。
此种状况下,对于国有企业家而言,他们能够合法利用对垄断资源的掌控,形成相对于民营企业家的优势。因为中国的国企高管一般具有双重身份,既有行政级别,又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有的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头衔,这使得国企高管与党政机关之间有着类似“脐带”的关系,从而使国企领导面对着和政府官员一样的诱惑,陷于钱权交易的风险较高,此乃受贿罪为何是国有企业家面临的首要风险罪名之原因。
而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在一个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政府权力过大的市场中,民营企业要想取得发展,很难不去攀附政治权贵寻找靠山,并以此成为其发家致富的捷径。尤其当政府直接掌握和控制着土地、矿产资源、税收优惠、行业准入等一系列重要经济资源与制度资源时,必然会导致企业家的经营活动对政府权力的依赖。无论是获取资金、项目,还是得到地块、矿山,只要有相关“领导关照”,就能一路绿灯,否则,是不可能的。但这种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生存发展方式,也无疑使企业家面临着巨大的刑事风险。
所以,在一个恶劣的政商生态环境中,政商纽带虽然对特定的企业有利,但对整个企业尤其民营企业的成长却构成了非常严重的障碍。它会使得企业家把其创造才能过多放在经营政商关系上,而忽视或没时间去进行产品与服务的创新,诱发企业家的短期行为。当然也会使得企业家一不小心就掉入自己挖下的陷阱中。很多企业的落马,是由官员的落马牵连出来的。
故要降低企业家的犯罪率,使企业家一门心思去经营商业而非政府关系,最根本的是厘清政府与市场之边界,改造市场环境,改变政府重商主义的发展取向,严格法治,约束政府,真正做到让官员的归官员,商人的归商人,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在这一前提下,适当修改刑法。对市场经济领域的刑法立法而言,既给企业和企业家的活动空间划出高压线,以维护基本的市场秩序,同时又要保持市场的活力和鼓励企业家的创新精神。那种借完善市场秩序而扩张经济犯罪领域罪名,扩大追诉范围的做法是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立法精神的,也就是说,对经济领域的犯罪应慎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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